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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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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化妆品标签能否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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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除此以外,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同理,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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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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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何理解产品标签宣称内容与分类编码功效宣称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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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产品标签宣称的功效内容应当在《化妆品注册备案申请表》所填报的分类编码功效宣称范围内,不能超出分类编码所涵盖的功效范围,如分类编码填报的功效宣称仅有“保湿”,产品标签样稿中可以宣称与保湿功能相关的内容,例如“保湿”“减缓水分流失”“缓解肌肤干燥状态”等,不可以宣称保湿功效范围以外如“紧致”“舒缓”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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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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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品标签样稿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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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产品标签样稿是制作化妆品标签的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化妆品标签样稿内容负责,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产品标签样稿应当包括化妆品拟上市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说明等内容。除相关法规规定标签上应当标注的内容外,企业自主选择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与产品安全和功效宣称相关的内容,应当一并填报至产品标签样稿中。对于不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例如:一些企业的产品品牌理念、企业文化、创始人研发故事等产品广告宣传的内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应当填报至产品标签样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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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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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溶出曲线研究的问答》,每次溶出曲线测定应使用至少12个制剂单位。 对于多剂量包装的混悬剂而言,溶出测试用供试品通常来源于不同的包装容器,对于样品自检和注册检验溶出度检查建议使用至少6瓶分别制备6份供试品,对于质量研究中的溶出曲线对比试验使用至少 12瓶分别制备12份供试品。稳定性等其他研究中,建议根据药品特性、批量及风险评估需要综合考虑。 |
2025-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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