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25日)
闽药监函﹝2021﹞143号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单位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概况信息。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2.政策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3.规划计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部门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重要会议、重要项目、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 政务通知、公示公告等。
5.人事信息。公务员招录、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6.财经信息。招标采购信息。
7.建议提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8.重点领域信息。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参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的《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门户网站为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1.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yjj.scjgj.fujian.gov.cn/);
2.“八闽药闻”(微信号和微博号同名);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4.线下主动公开:联系电话0591-83850791,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机构职能、政策规范文件、规划计划、行政许可、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科教文体卫生等进行分类。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将根据申请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申请受理机构: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与财务处
咨询电话:0591-87822885
传真号码:0591-87838001
通信地址: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与财务处
邮政编码:350003
受理时间:每周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1.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应当填写《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福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yjj.scjgj.fujian.gov.cn/zwgk/zfxxgkzl/ysqgg/,按照要求填写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按照前述两种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信函、电报、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时限提供材料和信息的,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告知申请人做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分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政府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信息提供形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文件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根据有利于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