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闽药监榕稽办处罚〔2025〕6号 |
莆田市金贝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疗器械臂式电子血压计案 |
莆田市金贝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303MA3482160F |
王美文 |
当事人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疗器械臂式电子血压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45元;2、没收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臂式电子血压计(规格型号为BK-525,产品批号为BK525230210A)3台;3、处40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41645元。 |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至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5年4月7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国家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网站
其他友情链接
其他系统
网站标识码:3500000005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0300号
联系电话:0591-87822885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 FJMP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和维护:福建省药品科普与监管数据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谷歌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