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22〕2-001号 |
厦门市德丰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莲子案 |
厦门市德丰堂药业有限公司 |
91350203761731430E |
陈锦流 |
当事人销售的莲子(生产单位:安徽健怡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250g/罐;批号:210601)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涉案批次药品共售出37罐,售价与进价的差价为48.1元。当事人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程序合法,票据、上游供应商资料齐全,履行了药品购进验收和资质审核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
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48.1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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