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形下可免予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
来源:福建省药品审评与监测评价中心 时间:2026-07-10 17:10

答:《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普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但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根据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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