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军 局长
张文春 副局长 林挺华 副局长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的有关要求,做好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自《细则》实施之日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再受理传统中药制剂新注册申请,不再受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的再注册申请。
三、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应按照《细则》要求进行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福建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 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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