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1-0810-2017-125
- 文号: 闽食药监办械 〔2017〕3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17-06-22
- 有效性: 有效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7〕6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器械
召回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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