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1-0810-2019-003
- 文号: 闽药监函﹝2019﹞6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19-04-05
- 有效性: 有效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广东一方“中药配方颗粒”在福建省医疗机构继续临床试用的申请》(粤一方备〔2019〕第009号)收悉。鉴于你司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单位,且已在我省医疗机构推广试用二年,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继续在我省医疗机构推广试用,时间暂为二年,有关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试用的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含《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毒性中药品种和《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办法》里规定的麻黄类易制毒品种,具体品种目录(共609个)见附件。你司及相关医疗机构在试用中应注重临床试用的安全性评价,做好总结,并接受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请你司随时报告药物不良反应。
此复。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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