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1-0810-2017-169
- 文号: 闽食药监药生函 〔2017〕42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17-08-14
- 有效性: 有效
你公司因违反药品GPM相关规定,南平市局对你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25日收回你司《药品GMP证书》。
经对你司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核查均整改到位,并经全面检查验收认定你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闽食药监法〔2016〕118号)的规定,现发还《药品GMP证书》(编号:FJ20130025)。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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