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1-0810-2025-005
  • 文号: 闽药监药流函〔2025〕9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25-03-28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219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来源:药品流通监管处 时间: 2025-04-29 15:53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厦金“同城生活圈” 卫生健康融合发展的提案》(20252190号)收悉。针对提案中提出的“探索在厦金口岸区域设立医药服务点,邀请符合条件的金门诊所、药店前来开设取药点,方便在厦门工作生活的金门居民用药”的建议,提出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厦金口岸为海关监管区域,在口岸区域设立医药服务点或取药点需首先满足海关相关政策要求。药监部门将积极沟通、配合有关部门,立足监管职能,做好药品质量监管工作,并协助确保相关入境药品用于特定人员自用而非对外经营销售牟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助推厦金“同城生活圈”卫生健康融合发展。 

  领导署名:黄维军

  联 系 人:林  俐

  联系电话:0591-86295298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文档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