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1-0810-2025-005
- 文号: 闽药监药流函〔2025〕9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25-03-28
- 有效性: 有效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厦金“同城生活圈” 卫生健康融合发展的提案》(20252190号)收悉。针对提案中提出的“探索在厦金口岸区域设立医药服务点,邀请符合条件的金门诊所、药店前来开设取药点,方便在厦门工作生活的金门居民用药”的建议,提出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厦金口岸为海关监管区域,在口岸区域设立医药服务点或取药点需首先满足海关相关政策要求。药监部门将积极沟通、配合有关部门,立足监管职能,做好药品质量监管工作,并协助确保相关入境药品用于特定人员自用而非对外经营销售牟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助推厦金“同城生活圈”卫生健康融合发展。
领导署名:黄维军
联 系 人:林 俐
联系电话:0591-86295298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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