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1-0810-2017-021
- 文号: 闽食药监办财 〔2017〕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17-02-24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暂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合同管理规定(暂行)》,经2017年2月3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经费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局机关经费支出管理。
第三条 省局机关经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包括项目经费、专项业务费、国家总局委托工作经费、后勤保障经费和其他为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专项支出。
第四条 省局财审处是机关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省局机关经费预算的编制、执行,经费支出的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对省局直属单位的经费支出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财审处根据财政批复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和各处室提报的年度项目经费预算需求情况,提出预算细化方案,报请省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省局机关后勤保障项目和服务工作经费支出,由省局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预算从省局专项业务费中安排下达。主要项目包括:后勤保障人员工作经费、后勤保障购买服务经费、办公用房(设备)零星修缮经费、公务(执法)用车运行费用、文印室运行及耗材经费等。
第七条 经费报销实行“授权审批,限额管理,报销审签”。
(一)省局机关人员支出,在核定标准范围内开支的,由省局财审处处长签批;超出核定标准范围开支的,由财审处处长审签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二)省局机关日常公用支出(如水电费、邮电费、租赁费、物业费等),在核定标准或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由省局后勤服务中心和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审处处长签批报销;超出核定标准范围开支的,由财审处处长审签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报销。
(三)省局机关一般性公务支出(如差旅费、日常办公费、资料购置等),按下列程序审批:差旅费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审处负责人签批报销;其他公务支出由省局后勤服务中心和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财审处处长签批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财审处处长审签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四)设备购置、专项检查、购买服务、委托事项等项目支出,需事前履行下列审批程序。预算内项目:由经办处室提报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经费支出审批表”,经财审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审签、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预算外项目:预算外5万元以下的项目支出,由经办处室提报项目需求方案及“项目经费支出审批表”,经财审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审签、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超过5万元的,需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费用报销时,在审批预算控制数内,由财审处处长签批;超过审批预算控制数,经财审处处长审签后,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其中超过预算控制数5万元以上的,需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五)“三公”经费支出实行事前审批。公务接待费由经办处室提出支出申请,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公务车辆购置费和因公出国(境)经费,需事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第八条 公务支出管理
(一)差旅费开支规定
1.差旅费按《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机关人员出差应填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差审批单》,按规定程序报批;出差回来后填好《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出差审批单》、有关通知文件、住宿费发票、机票车船票等凭证到财审处办理报账手续。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3.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公具要按规定标准,厅级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4.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可自行或委托票务中心在公务机票政府采购网上办理订票手续,使用公务卡结算。
5.出差人员住宿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在职务级别对应的限额标准以内,凭实际票据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本处室处长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6.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工作人员到福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往返在途期间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除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工作需要的,需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方可参加。
8.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外派的差旅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开支规定
会议费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1.实行会议计划管理。会议计划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处室应在年初,根据工作需要编报本年度会议详细计划报办公室,经办公室汇总平衡后编制省局年度会议总量计划和经费预算,原则上每个业务处室不超过一次(不含视频会议),经办公室会财审处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需报局长审批。
2.列入省局年度计划的各种会议,举办前由主办处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批后下发会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填报《会议费预算单》,经财审处审核,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3.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和范围。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上限为二类会议500元/人天,三类会议400元/人天,四类会议350元/人天;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文件资料印刷费、医药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的交通支出等,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参加会议的本地代表按综合定额标准的50%核定。
4.各处室承办的会议,会期不得超过一天,与会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三类会议超过50人的,需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会议报到和离会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一天。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5.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主办处室应在会议结束后凭以下资料到财审处办理报销手续:会议通知、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税票等凭证。会议费由后勤服务中心结算报销的,应由主办处室审核确认。
6.会议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帐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7.各会议主办处室应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省局内部网站上公示。
(三)培训费开支规定
培训费按照《福建省直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4号)有关规定执行。
1.培训费实行计划和备案管理。培训计划由人教处统一管理,实行培训费预算单列。年初,由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编报年度培训详细计划,报送人教处汇总平衡后编制省局年度培训总量计划和经费预算,经人教处会财审处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2.列入省局年度培训计划的各种培训,举办前由主办处室提出申请,经人教处审核、分管业务局领导审批后下发培训办班通知。根据培训通知,编报培训经费预算,经人教处和财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或调整预算的,须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3.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和范围。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开支标准上限400元/人天,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
4.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1)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4)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发放讲课费时经办处室填写《劳务费发放表》,由授课人员签收。
5.各处室举办的培训,培训时间和参训人数按年度计划从严控制。培训报到和离会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6.培训结束后,经办处室凭以下资料到财审处办理报销手续:培训通知、《培训费用预算审批表》、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电子税票、酒店结算明细账单。培训费由后勤服务中心结算报销的,应由主办处室审核确认。
7.各培训主办处室应在培训结束后,将培训项目、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省局内部网站上公示。
(四)公务接待费开支规定
公务接待活动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1.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省内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来省局请示汇报工作,一般安排在省局食堂就餐,由相关处室提出申请,报送办公室主任审批。上级部门或兄弟省市有关部门到省局检查、交流工作,由对口接待处室向办公室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后勤服务中心协助在定点饭店安排住宿;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由省局安排一次接待用餐,由相关对口处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2.公务接待需由对方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3.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和陪同人员数量。接待用餐标准按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务接待标准执行;公务接待陪餐人数,按接待对象10人以下,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4.严格报销程序。公务接待结束后经办处室凭费用报销单,随附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含人员清单)及发票等凭证,由经办人签名,经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财审处处长签批报销;超标准接待的,不予报销。在食堂接待的,由后勤服务中心按月汇总相关附件,办理报销。公务接待费支付应按有关规定使用转帐或公务卡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五)专家咨询费开支规定
专家咨询费按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劳务费支出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审评),专家咨询费(审评费)的开支标准,按每半天不超过500元/人。
上述各项支出规定,如财政部门标准有调整的,按新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购置,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管理暂行规定》核定标准及有关规定,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后勤服务中心统一采购,据实报销。并按规定办理采购、验收和领用手续,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应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和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条 设备购置、购买服务等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机关公务(执法)车辆购置和运行维护费用。
(一)车辆购置费。车辆购置(更新)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预算安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购买,并据实报销。
(二)公务车辆运行费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实行单车核算,费用支出不得超过核定的年度车辆运行费预算指标。
第十二条 省局机关房屋和办公设施大宗修缮(30万元以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提出计划,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编制项目预算,按程序审批。工程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工程款项根据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付款。工程竣工经验收后,需要编制竣工决算书,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应当在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由省局人教处统筹安排组团人数,按规定报销费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经费支出报销时,由经办人按照规定填写有关报销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经处室领导签署意见、财务人员审核、并确认报销数额后,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签或审批。经费支出应根据经济业务事项的不同,提交有关票据、文件及资料:
(一) 取得的正式发票;
(二) 有关审批单、合同、签到单、费用预算单、费用结算单等;
(三) 会议、培训通知等相关文件;
(四) 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机关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报销费用的处室和经办人员,对报销的项目内容及所提交的原始票据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负责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行为和手续不完整的票据,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省局机关纪委对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以及其他财经纪律和财经法规行为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局财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1:
项目经费支出审批表
申报处室: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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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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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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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及预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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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审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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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业务局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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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局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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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
附表2: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差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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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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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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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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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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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派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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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待单位 安排伙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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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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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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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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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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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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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审批表作为出差报销凭证;
2.如出差途中变更行程计划需及时报告领导同意后方能报销;
3.去两个以上地区出差时,必须在行程上说明出差地区和天数,报销时按批准地区及时间审核;
4.本处室干部职工市内出差由处长批准,市外出差需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处长出差或参加会议,需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或审批。
附表3: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申请单
申请处室: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日 期 |
接待单位 |
接待人员 职级 |
接待标准 |
人数 |
预算 经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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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金额(小写)¥ 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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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处室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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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主任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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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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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局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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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附表4: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处室填写)
接待 日期 |
接待单位 |
实际 人数 |
预算 经费 |
接待 经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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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金额(小写)¥ 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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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名单(含陪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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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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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处室负责人 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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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5: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费用预算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会议主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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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 |
月 日--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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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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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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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酒店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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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代表人数 |
本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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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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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省级定点酒店 |
是( ) 否( ) |
工作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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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 (实行综合定额控制) |
预算标准: |
是否计划内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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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
计划内( )
计划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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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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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审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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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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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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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
附表6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费用预算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培训主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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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
月 日--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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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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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 (酒店名称)培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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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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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天数参培代表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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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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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 (实行综合定额控制) |
预算标准: |
是否计划内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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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
计划内( )
计划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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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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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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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审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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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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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
附表7: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劳务费发放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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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 |
业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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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天数/次数 |
实发金额 |
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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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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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负责人: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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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经手人: |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合同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局机关的合同管理,理顺流程和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维护省局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省局机关各处室在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以及行政运转中,作为具体承办人,以省局名义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的契约性法律文书。
第三条 省局机关合同的立项、谈判、起草、审核、签章、履行以及纠纷处理,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达成的合同,如法律法规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合同订立的范围包括: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含自行组织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房屋租赁,人员聘用,标的1万元以上的委托业务(服务)事项等。
第五条 省局机关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应当确定具体承办处室。承办处室负责合同的立项、资信调查、风险评估、谈判、起草、履行、变更和纠纷处理;法规处负责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参与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财审处负责对合同进行经费预算审核、支付;办公室负责合同统一分类、连续编号和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六条 省局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注重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确保省局各项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七条 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与谈判。合同订立应当具备合法合理的立项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年度工作计划,科学可行。承办处室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并从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进行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应当安排专家论证。承办处室负责与合同对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谈判和协商。
(二)起草合同文本。承办处室与合同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承办处室应当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核。
对于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参照格式合同文本起草合同;国家未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起草合同文本。
(三)合同文本审核与审批。合同起草后,承办处室应当以呈阅件将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经法规处对合同文本审核,财审处对经费预算审核后,按程序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其中,标的5万元以上的合同在财审处审核前必须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其他合同视情况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四)签字及盖章。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后,承办处室负责人(含省局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先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由经办人持呈阅件和签字后的合同文本到办公室进行统一分类和编号,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方可生效。
第八条 合同生效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承办处室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九条 合同生效后,承办处室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跟进和处理出现的问题。如出现不可抗力影响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信誉、丧失以及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等情况,承办处室应当采取措施,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必要时委托法规处或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第十条 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承办处室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及时与对方充分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并做好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放弃属于省局一方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省局一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档案材料,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并妥善保管: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等调查材料;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四)有关审核意见或法律顾问意见;
(五)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文书;
(六)其他与合同签订和履行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负责人或有关审核处室承担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造成省局经济损失或影响省局形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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