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金线莲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食药监药通〔2015〕171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中药材标准》是我省对所收载的中药材在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监管各环节的法定依据。我省于2006年初已将金线莲列入《福建省中药材标准》(2006年版)产品目录,应当纳入地方标准的中药材管理。鉴于当前金线莲销售市场出现不够规范的现象,现对加强流通环节金线莲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无药品生产企业资质生产且有宣传功能主治的金线莲。

    二、非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标示有功能主治标识的金线莲。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视对金线莲的规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务必加强宣传,让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知晓规定、遵守规定,进一步规范金线莲生产经营行为。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2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