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7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领域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25—2027年福建省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2027年福建省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全省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技术特点和行业发展需求,制定《福建省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以下简称《学习指南》)。
一、学习内容
按照提升职业能力、服务健康中国原则,围绕促进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能力提升目标,2025-2027年福建省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内容确定为“基本药事法规”“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药学服务专业实践能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和“国际药学进展”六大专题,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药事法规
包括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二)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
1.药学专业知识:
药理学:研究药物与生物体之间相互作用及作用规律的学科,包括药物效应动力学和药物代谢动力学。
药物化学:研究药物的化学结构、合成、理化性质、体内代谢及构效关系的学科。
药剂学:研究药物制剂的基本理论、处方设计、制备工艺、质量控制和合理应用的综合性应用技术的学科。
药物分析:研究药物及其制剂的质量控制方法的学科,包括药物鉴别、杂质检查、含量测定等。
2.中药学专业知识:
中药学基础:研究中药的来源、性味归经、功效主治等基本知识。
中药鉴定学:通过形态学、显微学、化学等多种方法,对中药进行真伪优劣鉴别的学科。
中药炮制学:研究中药炮制技术、原理、作用以及炮制品质量控制的学科。
中药药理学:研究中药与机体相互作用及其作用规律的学科,包括中药的药理作用、作用机制等。
(三)药学服务专业实践能力
包括用药咨询、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各类疾病的诊治与预防等,旨在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等。
(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包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培训和管理、药品采购和验收、药品储存和养护、药品销售和配送等。
(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生产与管理人员培训和资质要求、设备和环境管理、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等。
(六)国际药学进展
介绍新药新技术新理论,开阔药学工作者的国际视野,及时掌握国内外药学进展。
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相关课程学习。
二、学时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通知》规定,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学时计算原则上面授学习每天不超过8学时,网授学习每天不超过12学时。
三、学习对象
我省各级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药品检验、认证审评、不良反应监测、药品检查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学(非临床)或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学习形式
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科目学习可采取面授学习、网授学习和其他符合《通知》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同意,可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举办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等继续教育活动,并在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网址IP:http://220.160.53.47:6067)提交数据,进行学时登记和审核验印。
五、学时认定权限
依托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查询、验印、学习证明电子化服务,相关细则参照《通知》中关于“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及验印指南”的要求执行。由公共服务平台生成全省通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学时证明。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直单位及具备副高、正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的审核、验印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内具备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的审核、验印工作;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内具备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的审核、验印工作。
六、施训机构
各地市、各用人单位或个人可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形式,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从省人社厅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名单中选择从事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领域教育培训的继续教育基地开展专业科目培训(继续教育基地名单可在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
七、有关要求
(一)全省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要求参加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每年均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可互认为主管药师职称的继续教育。
(二)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员信息备案表》(闽人社办〔2023〕70号文附件)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授权平台开通并发放管理账号。
(四)施训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围绕《学习指南》确定的专业科目学习内容编制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突出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能力培训,每年课件更新率至少50%。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施训机构应做好课件审核工作,上线前应组织专家评审,把好课程政治关、政策关、内容关,同时采取相应防假学替学、防多视频同时播放、防拖曳进度等措施,加入考试环节(不少于10道题),保证培训质量;不得开展直播等无过程性记录的线上培训。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网络培训平台,因开展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需申请接入公共服务平台的,填写《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接入申请表》(详见闽人社办〔2023〕222号文附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报省人社厅备案,其中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市、县(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报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将本辖区内施训机构名单汇总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全省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均须录入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按每年度审核、验印,生成电子学时证明后生效。
各地各用人单位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咨询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王堃。联系电话:0591-87806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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