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药监妆函〔2026〕337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更好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赋能我省化妆品产业创新提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范围的通知》(药监综妆〔2026〕54号)文件精神,省药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是指我省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我省境内责任人(以下称试点企业),在其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以下称试点门店),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的行为。
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应当符合国家药监局相关工作要求,试点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
二、申报条件
申请参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试点企业为我省化妆品备案人的,须持有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试点企业为我省境内责任人的,须持有境外备案人出具的同意其开展试点工作的授权;
(二)试点企业社会信用良好,且近三年未出现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的情形;
(三)试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能够将试点门店纳入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四)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设有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且具有与个性化服务相适应的人员、区域和设施设备。
三、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拟在我省从事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试点企业,以及省外试点企业拟在福建开设试点门店的,应填写《福建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申请书》(附件1),并将申请资料提交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资料寄送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58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
(二)资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省药监局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试点企业及试点门店开展现场评估,现场评估重点审核内容参照《福建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现场审核要点》(附件2)执行。
(三)资格确认与公开:资料审查和现场评估符合要求的,由省药监局确认其试点资格,并在省药监局官网予以公开。
(四)开展服务:自试点资格确认之日起,试点企业及试点门店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现场评估、监督指导等工作;各药品稽查办负责辖区备案人试点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试点门店和境内责任人试点企业日常监管工作,收集反馈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省药品核查中心负责配合省药监局开展试点工作的现场评估、有因检查等工作。
(二)各药品稽查办和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辖区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的监督检查,发现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情形严重或者不按要求改正的,应当及时报送省药监局,取消其试点资格;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超出允许品类开展个性化服务;
2.现场添加原料、调配或分装未备案产品;
3.追溯记录缺失、造假,无法实现全程溯源;
4.场所、人员条件持续不符合试点要求;
5.隐瞒或未按要求上报产品不良反应;
6.转让、出租试点资格;
7.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行为。
(三)试点企业、试点门店不在同一行政辖区的,各药品稽查办和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互通监管信息;试点企业、试点门店跨省开展个性化服务的,各药品稽查办、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与外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跨区域监管联动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
联系人:宋静,联系电话:0591-83766922。
附件:1.福建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申请书
2.福建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现场评估要点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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