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来源:化妆品监管处 时间:2026-07-23 17:24

2026年 第2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在2026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我局已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规定,我局拟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拟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后30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58号613室,电话:0591-87711692。

 

附件:拟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清单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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