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何金华等五人的执业药师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属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挂靠。我局依法定权限、程序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现将行政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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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注册单位 |
注册证号 |
行政处理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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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何金华 |
尤溪县顺民大药房 |
351223040170 |
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
当事人执业注册证书已于行政处理决定前主动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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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世聪 |
清流县康心药行 |
351222040189 |
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
当事人执业注册证书已于行政处理决定前主动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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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巫秀娟 |
清流县嵩溪三金药店 |
352225040306 |
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
当事人执业注册证书已于行政处理决定前主动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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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李毓玲 |
晋江济春堂医药有限公司 |
352225050394 |
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
当事人执业注册证书已于行政处理决定前主动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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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何碧娥 |
晋江祺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352225050589 |
撤销当事人《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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