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药监局有关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严厉打击了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了药品流通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清源”行动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厦门某医药有限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件情况:根据移送线索,省局厦门稽查办对厦门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2月6日至2025年4月25日以虚构药品销售去向记录和票据的方式将涉案药品套出,交由业务员和实际控制人亲友领取。上述药品被用于商业推广等用途,未发现进行二次销售。经统计,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期间,涉案药品货值金额22.53万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以虚构销售去向记录等方式套取药品用于商业推广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鉴于涉案药品整体风险性较低,未发生危害结果,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召回部分涉案药品,且事发前信用风险等级评定为A,此次系初次违法等,综合考量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处罚款20万元;2.没收董事长朱某某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合计8.7万元,两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3.没收质量负责人蔡某某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收入5.8万元;4.没收业务负责人林某某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收入7.1万元。
案例二:三明某医药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件情况:根据移送线索,省局三明稽查办对三明某医药公司涉嫌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业务员罗某某为增加销售业绩,瞒着公司进行违规操作,利用当事人在药品运输、业务回款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以虚构合法销售单位的方式向仅具有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及处方药。经统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8日期间,当事人违法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4万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构成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鉴于涉案当事人虽然存在人员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过错,但其没有主观故意,主观过错程度较轻,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召回部分涉案药品,且事发前信用风险等级评定为A等,综合考量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万元;3.没收罗某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8日期间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共计4.59万元,一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案例三:长汀县某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等案
案件情况: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药品追溯码检查长汀县某药店,发现当事人存在多种违法经营行为。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波立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缬沙坦氨氯地平片(I)等药品的进货凭证、供应商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从不同的企业购进药品,但在药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将药品供货企业全部记录为龙岩市某医药有限公司,且在入库、销售记录中未录入药品批号等。此外,当事人还存在购销部分药品未按照规定验收入库、销售复方甘草片等特殊管理药品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等问题。经统计,当事人从未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采购的药品货值金额1620.10元,违法所得为1062.1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62.1元;3.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23万元罚款。
案例四:吴某某诊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案件情况:2025年4月22日,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清源”专项行动,执法人员依法对吴某某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货柜上存放的药品无法提供正规供货单据、相关发票和供货单位合法资质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从2025年3月开始,通过线下微信交易的模式向何某购进药品以备诊所使用。涉案药品由何某通过私家车运送至当事人。涉案药品合计货值金额1869元,违法所得1754.5元。
查处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构成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小等情节,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19种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1754.5元;3.并处罚款5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754万元。
案例五:南靖县某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案件情况:2025年8月7日,漳州市与南靖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南靖县某药店的经营场所检查期间发现,当事人对在售的复方丹参滴丸(天士力)等8种药品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另经查询药品追溯码,发现上述药品均是从医疗机构流出。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底从上门推销的老年妇女处购进复方丹参滴丸(天士力)等多种药品,货值金额2050.8元,尚未售出。
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较小,且认错态度诚恳,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2.没收涉案药品;3.处罚款5万元。
案例六:霞浦县某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案件情况:2025年7月25日,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霞浦县某药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使用“码上放心”APP对店内药品进行扫码稽查,稽查发现在售的部分药品涉嫌从医疗机构流出。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30日、5月28日分别在微信上向昵称为“A(自己)”的人员购买了890元和990元的药品置于店内销售。截至案发当日,上述购进药品剩余5盒百令胶囊、3盒孟鲁司特钠片、1盒培哚普利叔丁胺片、6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6盒百蕊颗粒。经核实,本案货值金额216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188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提供违法线索,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3.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4.罚款5万元。
案例七:厦门市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件情况:2025年3月,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厦门市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司美格鲁肽等非药用原辅料生产“Semaglutide7”和“Semaglutide14”并销售给国内消费者,声称“用于治疗肥胖症、降低心血管疾病死亡率、2型糖尿病、体重管理”。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5月至2025年3月期间,实际生产司美格鲁肽片剂成品3157瓶,涉案金额四百余万元。经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假药。
查处结果: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5年8月15日,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立案侦查。
案例八:厦门市翔安区某保健服务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案
案件情况:2025年9月4日,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的某保健服务部进行突击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摆放有罐装的不明白色膏状物145.2g。当事人称该白色膏状物有“治疗足藓、荨麻疹、发痒”的功效,由其自行购买药品研磨调配而成,销售时分装为15g左右的小罐,每罐售价20元。经委托厦门市食品药品研究院进行检验,检测出马来酸氯苯那敏、醋酸泼尼松、硝酸咪康唑、醋酸曲安奈德和地塞米松醋酸酯,以上均为化学药。
查处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本案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5年9月30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案例九:惠安县某村卫生所使用劣药案
案件情况:2025年6月6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诉求件称在某村卫生所就诊时开具的药品口服五维赖氨酸葡萄糖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现场确认其卫生所于2025年6月3日开具给患者的口服五维赖氨酸葡萄糖有效期至2025年05月,已超过药品有效期。当事人共开具上述药品5包给患者,售价7元/袋,共收取35元(已退还患者)。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系当事人通过微信向一医药公司业务员购进9盒(12包/盒),购进后供其家人服用外共剩余7包,开具给患者5包,接患者反馈后当事人将剩余2包上述药品自行销毁。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销售票据等相关证明,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购进渠道来源不合法。上述涉诉购进渠道来源不合法、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经营货值计35元,无违法所得。
查处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积极采取改正措施、赔付患者。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以上罚款共计5万元。
案例十:福州市长乐区某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案件情况:2025年4月11日,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移送函,辖区某药店涉嫌存在进药渠道不合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其中3盒麝香保心丸的药品追溯码在福州市某医院和某药店的医保系统进行重复扫码。2025年4月16日,该局对当事人某药店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3个上门推销的老年人处购进8盒麝香保心丸和9盒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片,购进价格均为20元/盒,售价均为22元/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批次药品的购货发票、随货同行单、供应商的资质材料及其他进货凭证材料,也无法提供药品销售人员的具体信息。2025年3月15日,当事人通过医保结算方式向顾客李某亮售出上述药品。涉案药品货值金额37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74元。
查处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4元;2.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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