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药监药注〔2025〕41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医疗机构及单位:
为深入挖掘福建省中医药精华,积极推进福建省中医药科研和创新,促进福建省名老中医经验方、医疗机构协定方传承发展,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联合组织开展福建省“闽医名方”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名老中医经验方、医疗机构协定方的遴选,在“十
五五”期间逐步建立“闽医名方”(协定方)品种库和“闽医名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库,品种库实施动态管理。积极推动入选“闽医名方”(协定方)品种库的品种逐步转化为医疗机构制剂;对入选“闽医名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库制剂扩大其临床调剂使用,增加普惠性、可及性,进一步积累临床人用经验,推进医疗机构制剂向新药转化,全面推进我省中药高质量发展,为更好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遴选程序
为确保“闽医名方”遴选工作顺利推进,省药监局和省卫健委联合制定了第一批福建省“闽医名方”申报遴选指南(详见附件)。省内医疗机构可按申报遴选指南要求进行申报,省药监局、省卫健委将组织专家开展“闽医名方”的遴选评审,确定“闽医名方”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终选名单入选福建省医疗机构 “闽医名方”品种库。
三、支持措施
各有关单位将对入选福建省“闽医名方”的品种从多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入选“闽医名方”(协定方)的品种将在政策法规指导、技术审查、现场检查、样品检验等各个环节加大帮扶指导力度,加快审评审批,符合条件的转化为医疗机构制剂。对入选“闽医名方”(医疗机构制剂)的品种,依规扩大其临床调剂使用范围,积累临床人用经验。同时针对“闽医名方”品种库的品种,省药监局和省卫健委将组织省内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研发服务公司三方对接,促进入选制剂逐步向中药新药转化。
四、有关要求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做好宣传,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闽医名方”申报工作,并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做好遴选的组织工作,同时对辖区内参与“闽医名方”申报遴选相关工作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有关医疗机构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收集、整理与分析“闽医名方”申报品种的临床诊疗信息,不断提升制剂质量和科技水平;规范调剂使用制剂的临床使用管理,强化辨证施治,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联系人:省药监局 杨 臣,联系电话:0591-87710575
张若兰,联系电话:0591-87622213
省卫健委 周 双,联系电话:0591-87849283
附件:第一批福建省“闽医名方”申报遴选指南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第一批福建省“闽医名方”申报遴选指南
为落实《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福建省“闽医名方”遴选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推动遴选试点工作的纵深发展,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经验方、医疗机构协定方申报第一批福建省“闽医名方”的相关工作。
二、遴选程序及时间
第一批福建省“闽医名方”遴选将根据医疗机构的报名资料,按照遴选程序规范开展。
1.自愿申报。第一批福建省“闽医名方”申报时间为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25日。申报单位应根据本指南第四点申报资料要求准备材料,开展自评,并填写情况表、申报表1和申报表2,提交报名资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2.资料审核。福建省“闽医名方”遴选工作专班将在启动评价工作后对报名资料进行初核。对于资料不全的单位,将出具需补充资料清单,参选单位应在收到发补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资料并邮寄至组织方指定地址重新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遴选专家组。
3.专家遴选。“闽医名方”遴选工作专班组织有关专家对医疗机构的参选品种进行初选和终选。
4.公示确认。将“闽医名方”推荐名单按要求进行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药品监管局、省卫健委联合发文,确认为福建省“闽医名方”,并入选品种库。
三、申报条件
(一)报名参加遴选的单位应为福建省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申报“闽医名方”(协定方)的须处方固定、临床应用人群明确;申报“闽医名方”(医疗机构制剂)须取得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或备案文号。参选的品种应为中药制剂,且具有5年以上临床使用历史(计算时间至申报截止时间),临床使用量大、疗效显著。
(三)参选的品种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指导原则等规定,且在生产和使用期间未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四)参选的品种应为本医疗机构中具有代表性的品种,原则上每家医疗机构申报协定方和医疗机构制剂数量各不得超过10个,同一处方的不同剂型(如:膏/栓/凝胶)可按1个品种合并申报。
(五)否决项。参选的品种如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遴选:
1.含有禁用药味。含有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显肝肾等脏器毒性的药味。
2.存在配伍禁忌。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申报单位无法提供安全性方面的证明资料(安全性方面的证明资料包括:在国家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的药理毒理摘要、国家政府部门出具的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医疗机构制定的上市后风险控制措施文件等)。
3.存在安全隐患。近3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统计时间为发文之前3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以下涉及“近几年”“几年内”的均依此);如日常监管发现严重缺陷;出现抽检不合格;发生因质量引起的严重或有聚集性信号的药品不良事件等。
四、申报资料要求
参选单位应从中医临床评价、药学综合评价、新药转化评价等三个方面阐述参选品种的特点并提交申报材料。
(一)中医临床评价
1.理论依据及处方来源。申报品种应以中医理论为指导,源于名医名方,理法方药合理。应详细阐述制剂主治病症的病因病机、证型规律、治则治法。说明处方出处(来源)、组成、剂量等关键信息;阐述处方从产生、使用、发展、变化的完整历程。写明处方提供者及其学术地位、学术传承,以及其所在专科情况等。鼓励在中医临床实践中观察疾病进展、证候转化、症状变化、药后反应等规律,为中药新药研制提供中医药理论的支持证据。
2.满足临床需求。可满足其他临床药品未能满足的健康需求;与福建省内同病种治疗比较,选用申报品种的就医费用、药品费用、用药时长、疗效结果有明显优势。应提供:总结说明协定方/医疗机构制剂在疾病治疗过程中发挥特有的治疗效果,包括治疗疾病、缓解病程、提高患者生活质量等作用;协定方/医疗机构制剂单价和用药时长、疗效结果相关证明资料,由专家组参考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完成申报品种的经济性评估。
3.福建用药特色。协定方/医疗机构制剂源于福建学术流派理论指导,或处方中含有福建特色药味、所使用的药味选用福建特色炮制方法。应详细阐述处方所依据的福建特色治疗理论,所使用的福建特色药味名称、收载标准、采收季节、炮制方法、功效主治、用法用量,或所使用药味选用的福建特色炮制方法等。
4.临床使用历史。协定方/医疗机构制剂已经在临床使用且有相关历史资料,可以选择提供以下历史佐证资料,证明申报品种的临床使用历史(计算时间至申报截止时间):
佐证资料1:相对完整的临床病例,病历应显示使用年份;
佐证资料2:该制剂历年再注册批件;
佐证资料3:使用记录、发表论文、发明专利、医案记录等。
5.临床用量情况。临床使用量大,医疗机构制剂近十五年内(2010年-2024年)连续3年使用总量应超过2000个销售包装单位,且曾单年度生产及使用量应超过1000个销售包装单位。协定方近十五年内(2010年-2024年)连续3年使用总量应超过1000个处方数(同一患者多次开方累计计算),且曾单年度生产及使用量应超过500个处方数(同一患者多次开方可累计计算)。可以选择提供以下佐证资料证明申报品种的临床使用情况:
佐证资料1:该医疗机构制剂近十五年内连续3年再注册或备案年度报告中关于使用数量填报数据;
佐证资料2:该协定方/医疗机构制剂近十五年内连续3年的使用/处方记录。
6.多点使用情况。在本医疗机构多院区、多门诊使用,或曾在医联体内或其他医疗机构调剂使用的。应提供病历或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调剂批件、调剂合同、调剂数量、调剂后相关使用凭证等证明材料。可以选择提供以下佐证资料,证明参选品种的调剂情况:
佐证资料1:在本医疗机构多院区、多个门诊部使用的证明材料;
佐证资料2: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调剂批件;
佐证资料3:调剂合同或相关制剂领用凭证等证明材料。
7.人用经验积累情况。在协定方/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用药过程中,通过总结名老中医本人、学术继承人或师承团队等的用药经验、典型病案、医论医话及代表性专家访谈等,梳理出具有一定规律性和可重复性临床用药体会,阐述制剂的临床价值;鼓励开展规范的人用经验研究,明确制剂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用药剂量、疗程、疗效特点和临床获益等。
备注:1.资料1和3中表述的学术传承、学术流派等信息证明材料需提供流派传承谱系、师承/名医工作室等证明文件。
2.申报“闽医名方”(协定方)的根据情况可免于提供第6项资料。
(二)药学综合评价
1.处方药味组成。处方药味均有法定标准来源;口服制剂处方中,不得含有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显肝肾等脏器毒性的药味;处方中如使用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味,应有明确的中医理论或流派治法支持;如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的,申报单位应附安全性方面的证明资料。
2.不良反应监测。参选单位规范开展该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申报品种近5年内未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新的不良反应发生比例低。需提交申报品种近5年不良反应监测总结报告。报告应详细总结申报品种近5年内不良反应/不良事件发生情况,是否有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
3.标签及说明书。标签及说明书的安全信息(如禁忌证、注意事项、特殊人群用药等)合理完整,内容与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一致。应提供标签、说明书等样稿的复印件。
4.安全性有效性研究。曾进行非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观察或研究。可提供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资料,包括研究报告、所在研究机构或单位资质、研究论文及文献等,多项应列出清单。
5.配制工艺路线。工艺合理且优化,关键参数控制稳定,并与大生产相关设备能顺利对接,具有实现大规模生产的可行性。
6.质量标准制定。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指导原则等规定。应列出申报品种的君臣佐使药味、提供质量标准,并提供至少3批自检报告或相应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如有充分理由支持君药无法进行含量测定,以臣药进行的,申报单位需附上相关含量测定研究试验资料,或有相关文献支持;或君药成分在执行的法定标准中无含量测定方法。
7.基原及炮制情况。药味基原明确,处方中的药味全部为单一基原,或多基原药味明确使用单一基原,或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该制剂使用该多基原药味的固定单一基原;炮制方法符合中医药组方理论;饮片收载于法定标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药材道地,资源可及。使用道地药材,处方药味资源可及。应注明使用的道地药材在处方中的君臣佐使作用、提供药材供应商销售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全方药味的资源可及性作初步分析。
备注:申报“闽医名方”(协定方)的根据情况可免于提供第3项资料。其他资料无法提供的,可进行相关描述说明。
(三)新药转化评价
1.已入选福建省医保药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近5年内已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应提供近5年内获得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性文件。
3.申报单位或处方提供者已获得处方组方、工艺发明专利;或有相关资料支撑其为申报单位独家拥有且产权清晰的产品(如出具产权承诺函、查新报告等)。应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知识产权承诺函、查新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
4.获得科技成果奖。制剂相关研究曾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含国家各部委)等科技成果类奖项,应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
5.新药转化可行性高。制剂具备潜在产业化价值,申报单位及处方提供者签订新药转化知情同意书。由企业专家根据品种情况进行评估。
6.既往研究基础扎实。曾发表相关论文,或曾对制剂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且数据完整。应提供相关论文原文及列表、长期稳定性研究资料等。
五、申报资料清单及格式
(一)遴选资料项目
1.《申报单位中药制剂现状情况表》(见附表1)原件一式两份。
2.《福建省“闽医名方”申报表1》(见附表2)原件一式两份。
3.《福建省“闽医名方”申报表2》(见附表3)原件一式两份。
4.中医临床评价、药学综合评价、新药转化评价的佐证材料,一式一份。
(二)参选资料应当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填报,应加盖单位公章,使用三号仿宋字体。资料除原件外,还需发送电子版及扫描件到指定邮箱。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药监局,杨臣,0591-87710575;张若兰,0591-87622213;省卫健委,周双,0591-87849283
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电子邮箱:fjzcspc@fjmpa.cn;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杨廷路555号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张若兰,0591-87622213。
附件:1.申报单位中药制剂现状情况表
2.福建省“闽医名方”申报表1
3.福建省“闽医名方”申报表2
附件1
申报单位中药制剂现状情况表
所在地市: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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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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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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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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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院长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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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西药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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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成药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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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药饮片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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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省级、市级名老中医数 |
(名) |
现有协定处方数 |
(个); 五年以上使用数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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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机 构 制 剂 许 可 证 |
£ 有
£ 无 |
制剂生产: £自配 £委外 |
现有中药制剂生产线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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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制剂剂型(可多选):£合剂(口服液) £颗粒剂 £散剂 £胶囊 £软膏 □硬膏 £ 其他 。优势剂型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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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室面积: 平方米 |
制剂质检: £自配 £委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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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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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总数: 个 |
生产品种: 个 |
闲置品种: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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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制总数: 个 |
生产品种: 个 |
闲置品种: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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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产能: |
£不足 £适合 £过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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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年总产值(万元)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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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流通范围:£本院 £医共体 £科研合作机构 □调剂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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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院制剂室处于:£盈利状态 £亏损状态 □收支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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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负责人、所属部门及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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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技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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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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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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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医名方”申报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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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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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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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次申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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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基本信息 □医疗机构制剂 □协定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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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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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拼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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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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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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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批准文号/ 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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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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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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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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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请在福建特色药材前加“*”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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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提供者及其学术地位、所属中医派系等 |
处方提供者姓名: 学术传承/学术流派: □国医大师 □全国名中医 □省名中医 □名中医学术继承/传承人 □其他(备注:处方提供者无法追溯的,亦纳入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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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提供者所在专科情况 |
□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 □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 £为国家级或省级名医工作室 □以上均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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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工艺 (含辅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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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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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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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料情况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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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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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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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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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历史年限 |
□20年以上 □11-20年 □5-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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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五年内连续3年累计使用量(最小 销售包装/处方数) |
数据来源年份: 年至 年 具体使用量: □大于2万 □1-2万 □0.5-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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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使用单位 情况 |
□本医疗机构 □本医疗机构各院区或门诊部 □本医疗机构医联体 □调剂至其他医疗机构 □跨医联体或跨省使用 以上合计:□3个以上 □3个 □3个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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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中药味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
口服制剂处方中,含有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肝肾等脏器毒性的药味。 |
□是 |
□否 |
备注:此为否决项,制剂品种如符合左侧任一项,不得参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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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的,申报单位无法提供安全性方面的证明资料。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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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近3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发现严重缺陷;出现抽检不合格;发生因质量引起的严重或有聚集性信号的药品不良事件。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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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展不良反应 监测 |
□是 □规范开展 □开展但不规范 □发生过严重不良反应 □未发生过严重不良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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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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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经验研究 |
□有 □明确制剂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用药剂量、疗效特点和临床获益,形成研究报告 □明确制剂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用药剂量,且能提供不少于100例的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 □提供不少于50例制剂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 □提供5-10例典型病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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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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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 |
□有 □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在GLP认证的机构开展 □药物有效性研究按GLP要求开展 研究项目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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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福建省医保 药品目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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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获得情况 |
□有,(1)专利号: 专利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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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承诺函 |
□提供 |
□未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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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转化知情同意书 |
□提供 |
□未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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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奖获得情况 |
□有,具体奖项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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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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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立项及论文发表情况 |
□有,(1)课题立项数: (2)发表论文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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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稳定性考察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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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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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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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
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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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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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 许可证》 |
□有 |
配制范围是否 包括该申报制剂剂型 |
□有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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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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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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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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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委托配制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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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制剂配制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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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是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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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 |
□是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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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配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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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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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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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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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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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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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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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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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表格中“协定方”无法适用的信息用“/”代替;
2.表格中“制剂”指代“医疗机构制剂/协定方”。
附件3
福建省“闽医名方”申报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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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提交资料 |
自评情况 |
备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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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医临床评价
一、 中医临床评价
一、 中医临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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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中医理论为指导,源于名医名方,理法方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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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处方提供者资料 □卫健委或中医药局正式发文 □理论依据及处方来源概述
□无 |
一、源于名医名方。 (一)处方源于名医。提供者为:□1.院士、国医大师;□2.全国名中医;□3.福建省名中医;□4.主任中医师;□5.副主任中医师及其以下。 (二)□处方提供者所在专科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处方提供者来自国家级或省级名医工作室。 二、理法方药合理。□1.治则治法有明确的中医理论支持;□2.适用人群及临床定位明确;□3.处方精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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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满足其他临床药品未能满足的临床需求;与福建省内同病种比较,待遴选品种在临床疗效和药物经济学等有明显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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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
一、满足临床需求。□1.治疗效果优于其他已上市药品的;□2.与临床公认治疗药物相比,有可替代性的。 二、具有治疗优势。□1.临床疗效有明显优势,改善疾病预后的;□2.临床疗效有优势,改善疾病症状、体征,或提高生活质量的;□3.临床疗效与现有药物相当,但具有药物经济学优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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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种基于福建中医学术传承/学术流派,或处方中含有福建特色药味、含有的药味使用福建特色炮制方法 |
□有 □无 |
□一、制剂基于福建中医学术传承/学术流派。 □二、处方中含有福建特色药味:□1.含有福建特色药味;□2.药味收载于各版《福建省中药炮制规范》《福建省药材标准》等省标。 □三、处方中含有的药味使用福建特色炮制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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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5年或以上的临床使用历史,且有相关历史资料 |
□有,□临床病历 □再注册批件 □使用记录 □无 |
临床使用历史:□1.使用>20年;□2.使用11-20年;□3.使用5-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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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临床使用量大。□医疗机构制剂 近十五年内(2010年-2024年)连续3年使用总量应超过2000个销售包装单位,且曾单年度生产及使用量应超过500个销售包装单位。 □协定方 近十五年内(2010年-2024年)连续3年使用总量应超过1000个处方数(同一患者多次开方累计计算),且曾单年度生产及使用量应超过500个处方数(同一患者多次开方可累计计算)。 |
□有,□再注册数据 □备案数据 □年度报告数据 □使用记录 |
连续3年使用总量:□1.累计>2万;□2.累计1-2万;□3.累计0.5-1万;□4.累计0.2-0.5万;□5.累计<0.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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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多点使用。在本医疗机构多院区、多个门诊部使用,或曾在医联体内或其他医疗机构调剂使用的 |
□有,□调剂批件 □调剂合同 □调剂后相关使用凭证 □在本医疗机构多院区、多个门诊部使用的证明材料 □无 |
多点使用。□1.使用点>3个;□2.使用点为3个;□3.使用点<3个;□4.曾跨医联体或跨省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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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梳理出具有一定规律性和可重复性制剂临床用药体会,阐述品种的临床价值;通过人用经验研究明确制剂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用药剂量、疗程、疗效特点和临床获益等 |
□有,□临床病历 □其他: □无 |
□1.明确制剂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用药剂量、疗效特点和临床获益,形成研究报告。 □2.明确制剂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用药剂量,且能提供不少于100例的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 □3. 提供不少于50例制剂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 □4.提供5-10例典型病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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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药学综合评价
二、 药学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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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药味均有法定标准来源;处方中如使用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味,应有明确的中医理论或流派治法支持;如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的,申报单位应附安全性方面的证明资料 |
□有,□安全性资料 □其他: |
□1.法定来源。处方中存在药味无法定标准来源的。 □2.毒性药味。处方中存在药材标准中标记有毒性及现代药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味的。 □3.配伍禁忌。处方中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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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开展不良反应监测,近5年内未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发生的新的不良反应发生比例低 |
□有,□不良反应报告总结 □其他: |
一、不良反应监测情况:□1.规范开展;□2.开展但不规范;□3.未开展。 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1.近5年未发生不符合预期的不良反应;□2.近5年曾发生新的不良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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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签及说明书的安全信息(如禁忌证、注意事项、特殊人群用药等)合理完整,内容与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一致 |
□有,□标签说明书样稿 □质量标准 |
标签及说明书:□1.有明确列明安全信息的;□2.相关内容表述为暂不明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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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进行临床或非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观察或研究 |
□有,□论文清单 □课题清单 □研究报告 □其他: □无 |
根据下列指标情况综合评分:□①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是否在GLP认证的机构开展;□②药物有效性研究是否按GLP要求开展;□③研究结果是否具有实际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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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制工艺路线合理且优化,关键参数控制稳定,并与大生产相关设备能顺利对接,具有实现大规模生产的可行性 |
□有,□制法 □工艺流程图 □相关总结报告 □其他: |
该品种□1.配制工艺适应产业化生产;□2.关键参数控制稳定;□3.已有成熟的生产设备;□4.便于快速提升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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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质量标准合理,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指导原则等规定 |
□有,□质量标准 □自检报告 □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 □君药含量测定相关研究报告或文献、资料 □无 |
一、质量标准含量测定指标情况。□1.对君药特征成分制定含量测定指标;□2.对臣药特征成分制定含量测定指标;□3.对处方中其余药味制定进行含量测定。 二、质量标准鉴别测定指标情况。□1.对全部君药进行定性鉴别;□2.对全部臣药进行定性鉴别;□3.对处方中其余药味进行定性鉴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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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药材基原明确,饮片有法定标准来源 |
□有, □药味执行标准及基原情况概述 □其他: |
□ 1.处方中的药味全部为单一基原,或多基原药味明确使用单一基原,或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该制剂使用该多基原药味的固定单一基原; □2.处方中含多基原药味且无固定基原的; □3.饮片需要进行再处理或炮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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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使用道地药材,处方药味资源可及 |
□有,□供应商销售凭证 □道地药材在处方中的君臣佐使作用 □资源可及性分析报告 □其他: □无 |
□1.处方药味来源为市场常见大宗药材,有明确道地药材来源; □2.处方中含有珍稀或难获得药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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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转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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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入选福建省医保药品目录 |
□有,□医保目录 □其他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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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5年内已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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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单位或处方提供者已获得处方组方、工艺发明专利;或有相关资料支撑其为申报单位独家拥有且产权清晰的产品(如出具产权承诺函、查新报告等) |
□有,□专利证书 □知识产权承诺函 □查新报告 □其他: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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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含国家各部委)科技成果类奖项三等奖及以上 |
□证明资料 奖项/专利/立项名称: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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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级:□1.一等奖;□2.二等奖。 □二、部委级。 □三、国家一级学会级、国家或省级专利奖、国家或省市科技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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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药转化可行性高。品种具备潜在产业化价值,申报单位及处方提供者签订新药转化知情同意书 |
□新药转化知情同意书
□无 |
由企业专家根据品种以下指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①目标疾病的临床需求情况(如患病率/发病率);②申报单位及处方提供者签订的新药转化知情同意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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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既往研究基础扎实。曾发表相关论文,或曾对制剂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且数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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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列表及原文 □长期稳定性研究报告 |
一、已发表文章数,□1已发表文章数≥20篇;□2.已发表文章数10-19篇;□已发表文章数1-9篇。 二、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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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使用历史计算时间至申报截止时间,其他年度、近几年、几年内计算时间均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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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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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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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25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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