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我局拟取消在规定期限内(2024年3月31日)未通过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报告的研若(福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的普通化妆品(详见附件)备案。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5月 6日至6月5 日止。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依法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化妆品取消备案。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58号,邮编350003,电话:0591-86296732。
特此公示。
附件:福建省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清单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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