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建昇达医药有限公司等22家药品批发(连锁)企业飞行检查结果的公告
来源:药品流通监管处 时间:2022-09-07 15:18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工作要点及业务工作计划的通知闽药监〔202218)及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闽药监综药流函〔2022〕38号)的通知要求福建省药监局于2022724日至731日组织执法人员厦门、漳州、泉州地区22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开展飞行检查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检查结果如下

  一、执法人员:省药监局:陈友钟、钟启秋、陈其庆;厦门药品稽查办:高智宗张江清、吴杰飞郭嘉斌;三明药品稽查办:方小为、吴掁强、 峰、赖金林、陈明栋林燕玲;省核查中心:郑荔军、王敏刚、张  磊、姚佳亿、陈丹丹、王秀云。基层执法人员:  静、陈木辉甘雨希陈卫明张金晨陈思琳方诗琪郭静娴黄生地陈志芳黄碧鸿柳友彬洪志鑫叶贵福

   二、被检查企业名单

                       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序号

企业名称

1

国药控股福建有限公司

12

福建宝药堂药业有限公司

2

福建国大医药有限公司

13

漳州鹭燕医药有限公司

3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4

福建聚芝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4

厦门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

15

国药控股泉州有限公司

5

厦门片仔癀宏仁医药有限公司

16

泉州力克药业有限公司

6

厦门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17

福建清源药业有限公司

7

厦门汉丰医药有限公司

18

福建省老仁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8

厦门德善堂医药有限公司

19

建省泉州市荣昌药业有限公司

9

漳州共济生大药房有限公司

20

福建泉州永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10

漳州杏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21

福建泉州老百姓医药有限公司

11

福建昇达医药有限公司

22

福建天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使用药品行为;是否存在伪造采购药品来源和证明文件、虚构销售流向行为;是否存在伪造或篡改计算机系统数据,药品购销记录无法追溯等行为是否存在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挂靠走票”行为;是否违法回收药品或者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骗购套购国家管制药品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违反GSP等规定

   四、检查结果

   检查发现一些企业没有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工作有的企业质量负责人不是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不能独立履行其岗位职责,培训内容过于简单岗位操作规程不熟练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的工作人员无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验收工作人员违反GSP规定,兼职其他职业等现象企业空调设备无法对温湿度进行有效调控,超温时不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报警,报警信息发送时差可达15个小时。有的企业改变仓库使用性质,未按照核定的中药材经营范围设置专库,停用的仓库未进行变更或报备,擅自改作他用。有的企业未严格按照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确合理使用相关设备计算机系统数据的录入与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符,无法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资料审核不严谨,法人授权书信息不全,委托人与实际业务工作人员、业务区域不一致,首营品种的合法性资料不全;采购药品未按要求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留存的印章随货同行单样式不完整一些企业收货时未核对购药信息、未对产品逐批抽样验收、验收记录不完整、已验收合格的品未及时入库。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未对运输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未索取运输车辆相关资料签订运输协议,明确相关责任义务有的企业对特管库(麻醉药品和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双人双锁管理不严,专人负责管理不到位,销售退回的二类精神药品,退票单上收货人、验收人未签字等缺陷问题

   对企业存在的缺陷问题,执法检查人员已依法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由辖区药品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跟踪企业整改落实。

     特此公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96

 

   提示:相关单位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等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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