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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做好我省涉及民营经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省药监局对本局涉及民营经济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经清理,《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药监〔2002〕文市180号)的主要内容已明显过时且实际失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省药监局决定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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