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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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 |
强制措施 |
被强制企业名称 |
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强制原因 |
强制依据 |
实施强制的期限 |
做出强制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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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闽药监榕稽办强制〔2026〕1号 |
扣押 |
福建长庚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121570975803E |
吴友情 |
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114套一次性使用补液管路(生产批号为C2603191、规格型号为CGSR-003-A)予以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6年09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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