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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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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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闽药监榕稽办处罚〔2026〕12号 |
福建青蜂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
福建青蜂药业有限公司/原福建青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部门工艺员王鸿开 |
913501213156980014 |
缪小松 |
福建青蜂药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存在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生产中药饮片蜂蜜的行为,而王鸿开作为原福建青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员,2022年5月到2023年3月期间负责批生产记录的填写及生产监督工作,在企业负责人及生产(车间)负责人的授意下,未如实把车间所有中药饮片蜂蜜生产批次全部填写至批生产记录中去,构成具体实施编造生产记录的行为。 |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五)、(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鸿开处两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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