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行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持续巩固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2024年全省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45家化妆品委托生产企业、实际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开展飞行检查。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4年4月—2024年10月
二、检查内容
对委托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质量安全负责人配备和履职能力情况、留样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等;对实际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情况、是否严格按照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是否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留样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等;经营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使用的产品是否经过注册或备案,是否经营使用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是否存在产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产品标签信息是否与注册备案资料一致等。
三、检查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类型 |
企业名称 |
1 |
实际生产企业 |
福建爱婴日用品有限公司 |
2 |
实际生产企业 |
福建贝熙乐日用化学用品有限公司 |
3 |
实际生产企业 |
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
4 |
实际生产企业 |
福建正章化妆品有限公司 |
5 |
实际生产企业 |
福州兴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6 |
实际生产企业 |
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 |
7 |
实际生产企业 |
青蛙王子(福建)婴童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
8 |
实际生产企业 |
厦门芳雪蘭化妆品有限公司 |
9 |
实际生产企业 |
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
10 |
实际生产企业 |
厦门盛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
11 |
实际生产企业 |
厦门市衡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2 |
实际生产企业 |
厦门樱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 |
13 |
实际生产企业 |
雅达(厦门)日化有限公司 |
14 |
委托生产企业 |
福建美威科技有限公司 |
15 |
委托生产企业 |
福州宥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6 |
委托生产企业 |
欧芭商贸(厦门)有限公司 |
17 |
委托生产企业 |
厦门海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8 |
委托生产企业 |
厦门新诺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9 |
委托生产企业 |
厦门燕之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20 |
委托生产企业 |
漳州片仔癀上海家化口腔护理有限公司 |
21 |
经营单位 |
丰泽区艺姿秀理发店 |
22 |
经营单位 |
福建省纤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
23 |
经营单位 |
福州仓山区新起点美发有限公司 |
24 |
经营单位 |
福州爱婴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城厢区荔华东路分公司 |
25 |
经营单位 |
福州市台江区合木美发店 |
26 |
经营单位 |
君巍(漳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27 |
经营单位 |
宁德焕颜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
28 |
经营单位 |
南平市典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 |
29 |
经营单位 |
平潭代立剪发城 |
30 |
经营单位 |
莆田市荔城区久屿美容美发店 |
31 |
经营单位 |
莆田市荔城区南少林酒店 |
32 |
经营单位 |
泉州市国妆米丹化妆品有限公司 |
33 |
经营单位 |
泉州轩癀商贸有限公司 |
34 |
经营单位 |
三明市梅列区尔尔迪美发店 |
35 |
经营单位 |
三明市沙县区爱之媄化妆品店 |
36 |
经营单位 |
厦门见福便利店商贸有限公司浦头南路店 |
37 |
经营单位 |
厦门市思明区斯旺科美发店 |
38 |
经营单位 |
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39 |
经营单位 |
武夷山市金色童年西林婴幼童生活馆 |
40 |
经营单位 |
新罗区满庭芳足浴店 |
41 |
经营单位 |
霞浦县新艺时尚美发店 |
42 |
经营单位 |
漳平市云尚理发店 |
43 |
经营单位 |
漳州粉畅化妆品有限公司 |
44 |
经营单位 |
漳州市龙文区卡斯特美发店 |
45 |
经营单位 |
漳州市芗城区爱娃婴童用品店 |
四、检查结果
检查发现,委托生产企业存在质量安全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留样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实际生产企业存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不严、主要生产工艺验证不完整、车间环境监控不到位、未严格执行物料平衡管理制度等问题;经营单位存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不到位、美容美发机构产品销售包装展示不规范等问题。对企业存在的缺陷问题,检查人员已依法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由辖区药品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跟踪企业整改落实。
检查期间,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提醒企业若继续生产需向辖区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恢复生产报告;泉州市国妆米丹化妆品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特此公示。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提示:相关单位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等,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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