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化妆品飞行检查结果的公示
来源:化妆品监管处 时间:2024-10-31 17:00

    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行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持续巩固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2024年全省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福建药品监督管理局45家化妆品委托生产企业、实际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开展飞行检查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44—202410

二、检查内容 

委托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质量安全负责人配备和履职能力情况、留样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等;对实际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情况、是否严格按照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是否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留样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等;经营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使用的产品是否经过注册或备案,是否经营使用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是否存在产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产品标签信息是否与注册备案资料一致等。

检查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类型

企业名称

1

实际生产企业

福建爱婴日用品有限公司

2

实际生产企业

福建贝熙乐日用化学用品有限公司

3

实际生产企业

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4

实际生产企业

福建正章化妆品有限公司

5

实际生产企业

福州兴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6

实际生产企业

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

7

实际生产企业

青蛙王子(福建)婴童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8

实际生产企业

厦门芳雪蘭化妆品有限公司

9

实际生产企业

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10

实际生产企业

厦门盛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11

实际生产企业

厦门市衡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2

实际生产企业

厦门樱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

13

实际生产企业

雅达(厦门)日化有限公司

14

委托生产企业

福建美威科技有限公司

15

委托生产企业

福州宥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6

委托生产企业

欧芭商贸(厦门)有限公司

17

委托生产企业

厦门海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8

委托生产企业

厦门新诺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9

委托生产企业

厦门燕之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

委托生产企业

漳州片仔癀上海家化口腔护理有限公司

21

经营单位

丰泽区艺姿秀理发店

22

经营单位

福建省纤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23

经营单位

福州仓山区新起点美发有限公司

24

经营单位

福州爱婴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城厢区荔华东路分公司

25

经营单位

福州市台江区合木美发店

26

经营单位

君巍(漳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7

经营单位

宁德焕颜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28

经营单位

南平市典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

29

经营单位

平潭代立剪发城

30

经营单位

莆田市荔城区久屿美容美发店

31

经营单位

莆田市荔城区南少林酒店

32

经营单位

泉州市国妆米丹化妆品有限公司

33

经营单位

泉州轩癀商贸有限公司

34

经营单位

三明市梅列区尔尔迪美发店

35

经营单位

三明市沙县区爱之媄化妆品店

36

经营单位

厦门见福便利店商贸有限公司浦头南路店

37

经营单位

厦门市思明区斯旺科美发店

38

经营单位

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39

经营单位

武夷山市金色童年西林婴幼童生活馆

40

经营单位

新罗区满庭芳足浴店

41

经营单位

霞浦县新艺时尚美发店

42

经营单位

漳平市云尚理发店

43

经营单位

漳州粉畅化妆品有限公司

44

经营单位

漳州市龙文区卡斯特美发店

45

经营单位

漳州市芗城区爱娃婴童用品店

    四、检查结果 

检查发现,委托生产企业存在质量安全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留样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实际生产企业存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不严、主要生产工艺验证不完整、车间环境监控不到位、未严格执行物料平衡管理制度等问题;经营单位存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不到位、美容美发机构产品销售包装展示不规范等问题。对企业存在的缺陷问题,检查人员已依法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由辖区药品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跟踪企业整改落实。

检查期间,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提醒企业若继续生产需向辖区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恢复生产报告;泉州市国妆米丹化妆品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特此公示。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提示:相关单位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等,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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