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
鼓励通过信息技术开展执业药师
远程审方的意见的解读
7月17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下发了《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鼓励通过信息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意见》(闽药监综药流〔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
2019年3.15曝光执业药师违规挂证行为后,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合管〔2019〕22号)要求,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开展了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基层监管部门、药品零售企业和群众普遍反映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处方药审核管理不规范和药事服务水平和能力不足。针对该热点难点问题,省局多措并举,4月与中国医药传媒集团在福州市联合举办一场大型执业药师培训启动大会,支持和鼓励我省药学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省局深入基层和企业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
《意见》提出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总部)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总体要求与设置条件,明确指出连锁总部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远程审方工作应符合《福建省鼓励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的意见(试行)》(闽食药监认〔2013〕154号)的有关规定要求(该文件可通过登录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查询)。为落实《意见》的实施,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设置技术规范(试行)》(附件1),企业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执行。
连锁总部实施远程审方为所属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以下简称门店)开展药事服务,是为了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及时开展处方审核和解答群众购药用药疑问等问题。连锁总部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属于企业自主行为,无需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审批。各连锁总部在设置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过程中,遇到相关条款与现有《意见》不相符时,以现有规定为准。
(二)积极探索互联网+药品流通新模式
《意见》明确各设区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互联网+药品流通”新模式,药品零售企业可采取与医疗机构对接的方式,实行计算机联网并通过信息系统从医疗机构获取电子处方;或依托具有互联网远程诊疗资格的第三方电子处方平台提供的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允许药品零售企业依托符合上述要求的自建或第三方平台执业药师提供远程审方等相关药学服务,试行电子处方的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电子处方的收集、审核、调配、核对和保存,处方审核、调配和核对人员在电子处方上应有的签名,相关记录留存五年备查。各设区市局应建立完善第三方电子处方平台准入标准和监管制度。
(三)加强远程审方日常监管
《意见》明确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企业应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拟开展和已开展的远程审方的药品零售总部按照附件2的要求(一式三份)向属地稽查办公室报告,稽查办出具接受件,并将资料抄送省局和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部门,远程审方执业药师、设施条件和门店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当地稽查办报告。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评工作,并向属地稽查办公室及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实行远程审方的零售连锁总部申报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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