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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闽开展食盐跨区域经营信息告知的通告

2018-04-28 15:38    字号:

  为严格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精神,为入闽开展跨区域经营的有关企业提供更好服务,现将开展食盐跨区域经营信息告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信息告知的方式

  按照《食盐专营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工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凡来闽开展跨省食盐经营的企业,应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信息告知的内容

  (一)应告知的主要信息包括:1.企业名称;2.企业注册地址;3.企业生产经营地址;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5.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食盐批发许可证证书编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一并提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8.企业所销售的食盐品种及其所销售食盐品种依据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等信息。

  (二)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批发企业,应向盐业主管机构提供物流企业资质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三方物流企业还应提供委托配送食盐合同复印件以及自有运输工具和仓库等的证明材料;

  (三)自建分公司的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自建销售网点的应提供销售网点地址、名称等注册信息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信息反馈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企业告知的主要信息后,对提交材料齐全的企业将于三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

  通信地址:福建省鼓楼区东浦路156号展企大厦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处(收),邮编:350003,电话/传真:0591-86290172,电子邮箱:syc@fjfda.gov.cn

  特此通告。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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