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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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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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闽药监榕稽办处罚〔2026〕11号、〔2026〕11-1号) |
福建省协联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
福建省协联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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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50181665056025Y |
张* |
经查,2024年4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当事人虚构流向,将药品套取出来。其中部分药品流入宠物医院和无证诊所,部分药品流向无法追溯。经查实,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由法定代表人张*直接决策和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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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虚构药品流向和将药品销售给宠物医院及无证诊所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三)(五)项,同时参考《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项,以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和《福建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YP-24的规定,责令协联医药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处罚款1560000元(壹佰伍拾陆万元整);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7天;3.没收张*自2024年4月至2025年10月期间从协联医药所获收入76000元,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19000元,十五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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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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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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