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明稽办处罚〔2024〕15号 |
福建省源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健发防脱洗发皂、原森堂防脱洗发皂特殊化妆品案 |
福建省源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4305653724421 |
李自全 |
经查,2021年5月6日,当事人在其住所地福建建宁经济开发区腾飞南路2号生产标有“健发防脱”字样、批号为20210506、规格为110±5g/盒的健发防脱洗发皂(又称“原森堂全能防脱洗发皂”)408盒,后于2021年12月20日至2023年9月28日期间以每盒***~***元的价格销售给建宁县***公司、建宁县***商行等单位和个人,得款8698.24元;2021年5月8日,当事人生产标示产品功能为“健发防脱”、批号为20210508、规格为110±5g/盒的原森堂防脱洗发皂(又称“原森堂CS防脱洗发皂”)50盒,后于2022年7月18日至2023年9月28日期间以每盒***~***元的价格销售给李**等个人,得款970.38元。上述两种产品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货值金额共计9668.62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HZP-3项之“一般处罚”标准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668.62元;2.罚款1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9668.62元(壹拾万玖仟陆佰陆拾捌元陆角贰分)。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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