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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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九州通中化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劣药案 |
福建九州通中化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302MA32TKJ24T |
郭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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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的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生产企业:江苏汉晨药业有限公司,规格:0.3%,包装规格:每瓶5毫升,每盒10瓶,批号:2207297)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3CDH0586),【检查】项下“微生物限度”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应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药品1009.8盒,销售金额13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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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销售劣药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违法所得13125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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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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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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