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4〕4号 |
福建莆田大同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其门店网络零售处方药未依法展示信息案 |
福建莆田大同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91350300315626147Q |
黄建森 |
当事人在通过处方审核前,其入驻天猫商城的“大同行大药房旗舰店 ”销售主页面直接展示处方药呋喃妥因肠溶片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复方酮康唑软膏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血府逐瘀丸的用法用量信息。当事人为其门店网络零售处方药违法展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
依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二)、第(四)和第十四条第(二)项,以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闽药监法〔2022〕38号)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处罚如下: 罚款56000元。 |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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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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