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明药稽处罚〔2023〕4号 |
福建阿伽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阿伽堂舒筋活络水”案 |
福建阿伽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784MA2XT2TA06 |
应建辉 |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阿伽堂舒筋活络水”。2019年12月1日前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阿伽堂舒筋活络水”货值金额为56521.4元,得款56521.4元;2019年12月1日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阿伽堂舒筋活络水”货值金额为165555.7元,得款73766元,尚有23套“阿伽堂舒筋活络水”未售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关闭用于药品生产的场所; 2、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阿伽堂舒筋活络水”23套; 3、没收违法所得130287.4元; 4、对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违法行为,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56521.4元3倍的罚款计169564.2元; 5、对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违法行为,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65555.7元20倍的罚款计3311114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6109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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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办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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