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文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12-05-28 00:00
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实施以来,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上,做了大量工作受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公文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2012〕53号)要求,结合2012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公文信息公开属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开属性
   (一)公文作为重要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的确定应遵循依法、准确、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二)公文主办处室在完成公文起草的同时,应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公文内容,明确其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首页选择填写(样式见附件)。公开属性在公文中以附注的形式进行标注(例如,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其中,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主办处室应向办公室移交2份纸质公文(以便统一移交到省图书馆和省档案馆),办公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省局官方网站的相关栏目内予以发布;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可以选择本系统专网、局办公内网进行发布。
    (三)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同时审核主办处室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公开方式是否适当,认为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可要求主办部门重新确定。
   二、界定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下列政府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1.省局职能、机构设置,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职能;
    2.涉及本系统的法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3. 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解读;
    4. 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三品一械”)的监管统计信息;
    5.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6.政府采购有关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行政审批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审批结果,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三品一械”的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信息;
    11.“三品一械”的安全警示信息;
    12.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教育培训等信息;
    13.对外交流与合作相关信息;
14.依照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规定必须公开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三公”经费的使用情况;
1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不予公开
    根据《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征求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依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出需要知晓的,属于本局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范围以外的非保密政府信息。
    三、几点要求
(一)各处室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把关,准确界定公文信息的公开属性并规范标注,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认真填写发文稿纸首页。
(二)各处室应认真研究梳理本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所产生的政府信息,不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提高“三品一械”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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