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实施以来,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上,做了大量工作受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公文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2012〕53号)要求,结合2012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公文信息公开属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开属性
(一)公文作为重要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的确定应遵循依法、准确、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二)公文主办处室在完成公文起草的同时,应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公文内容,明确其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首页选择填写(样式见附件)。公开属性在公文中以附注的形式进行标注(例如,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其中,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主办处室应向办公室移交2份纸质公文(以便统一移交到省图书馆和省档案馆),办公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省局官方网站的相关栏目内予以发布;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可以选择本系统专网、局办公内网进行发布。
(三)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同时审核主办处室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公开方式是否适当,认为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可要求主办部门重新确定。
二、界定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下列政府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1.省局职能、机构设置,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职能;
2.涉及本系统的法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3. 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解读;
4. 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三品一械”)的监管统计信息;
5.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6.政府采购有关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行政审批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审批结果,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三品一械”的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信息;
11.“三品一械”的安全警示信息;
12.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教育培训等信息;
13.对外交流与合作相关信息;
14.依照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规定必须公开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三公”经费的使用情况;
1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不予公开
根据《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征求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依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出需要知晓的,属于本局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范围以外的非保密政府信息。
三、几点要求
(一)各处室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把关,准确界定公文信息的公开属性并规范标注,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认真填写发文稿纸首页。
(二)各处室应认真研究梳理本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所产生的政府信息,不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提高“三品一械”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