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系统各级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系统各单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 系统各级各单位应当指定具体的工作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并将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六条 系统各单位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以省略);
(五)申请时间。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各单位相关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核实。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书不完备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提供受理回执。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决定;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面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第十三条 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提供期限。
第十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场答复和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确定答复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经审查,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应提示第三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但经审查,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在公开前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要求依法予以更改的,应当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相关工作部门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打印件、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认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收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征求意见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系统各级各单位应当加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机制,定期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2、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回执
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5、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6、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7、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8、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9、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10、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更正申请表
1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
12、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
1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1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申请书
15、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16、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17、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编号:( )第 号 年 月 日
申请人信息
|
公 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邮政编码
|
|
法人/其它组织
|
名 称
|
|
法人代表
|
|
机构代码
|
|
联系人姓 名
|
|
联系人电话
|
|
传 真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邮政
编码
|
|
申请时间
|
|
信息涉及
单 位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
用 途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回执
编号:( )第 号 年 月 日
申请人(单位):
|
|
申请时间:
|
|
申请表编号:
|
|
答复时间:
|
|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回执
编号:( )第 号
:
你(单位)于 ∕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受理,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 年 月 日前予以答复。
年 月 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编号:(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它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你(单位)向 (机关名称)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它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
□ 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 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
□ 其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更正申请表
编号:( )第 号 年 月 日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通信地址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 称
|
|
组织机构
代码
|
|
营业执照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人邮箱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时间
|
|
信息更正情况
|
信息更正内容描述
|
|
信息更正证明材料
|
|
选 填 部 分
|
所需信息的信息索取号
|
|
其它说明
|
|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
(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更正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或你(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本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
请你(单位)更正、补充更正信息的内容,或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后,再行申请。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
(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本机关确定对你(单位)申请更正的信息:
□ 予以更正
□ 部分予以更正
□ 不予更正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更正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无权更正。
本机关已将你(单位)的更正申请转送 ,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申请书
( )第 号
:
(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我局尚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机关对该信息进行审查,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
审查结果请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机关。
附: 1、附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
2、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年 月 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 )第 号
:
(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请你(单位)就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本机关(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不作答复,本机关将认为你(单位)不同意公开该信息。
年 月 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 )第 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人(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第三方意见征询函》。经研究,本人(单位)认为: 因此:
□同意提供申请人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同意部分提供申请人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具体是:
□不同意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个人签章/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 )第 号
:
(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征询你(单位)是否公开该信息的意见(见《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第 号),你(单位)答复不同意公开该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
□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 其它,
决定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