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促进各处室协同办理依申请公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按照“谁制作谁负责,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各处室工作职责,制定本细则。
一、受理中心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效证件等材料予以初审。
1.形式审查。判断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充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2.实质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移交办公室。
二、办公室对纳入办理程序、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若可以当场答复的,即转相关处室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进行登记编号后,由受理中心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同时,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将《办理单》及《申请表》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处理。
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承办处室收到《办理单》和《申请表》后,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判断、选择、填写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处理意见分类如下:
1、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出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具体渠道;
2、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出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3、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出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非政府信息的, 出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注明理由直接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掌握范围的,出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 出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直接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 出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各处室对不予公开类型的信息加注的理由必须是属于《办法》中免于公开的七种情况中的一种,即: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内部信息、内部工作文件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承办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送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申请人要求方式向其发出《告知书》。
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承办处室5个工作日;局分管领导审核5个工作日。如果具体业务处室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办公室,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处室或部门业务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其他处室或部门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送至有关处室或部门进行会签。会签科室或部门负责人要在2个工作日内在《处理单》上对处理意见进行签字确认。
五、承办处室办理意见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办公室和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同时将申请材料、《处理单》及告知文书等转办公室整理归档。
六、申请人对我局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政策法规处和局办公室协助承办处室负责解释。
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承办科处室会同政策法规处和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八、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处理。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