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1-0810-2017-175
  • 文号: 闽食药监保化函〔2017〕44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17-08-21
  • 有效性: 已废止 有效
【已废止】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经营单位规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化妆品监管处 时间: 2017-08-21 09:20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化妆品已逐步成为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但是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由于缺乏法律法规支撑,没有实行许可准入制度,致使化妆品经营者普遍存在诚信守法意识差、质量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市场秩序急待进一步整顿规范。为积极探索化妆品经营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按照2017年国家总局化妆品监管工作部署和省局化妆品监管工作安排,现就我省化妆品经营规范单位创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创建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和省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密切结合监管工作实际,以全面落实“四个最严”为遵循,进一步加强我省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管,推进化妆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公众化妆品消费安全,促进我省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通过创建活动,规范一批经营单位,推广一批先进经验,不断增强经营者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推动我省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此,创建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坚持以化妆品经营单位为主体,充分发挥流通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部门推动、制度创新、标准建设,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

(二)统筹推进,重点突破。加强创建工作的统一指导,选择基础条件好、有一定代表性、积极性高的经营单位为创建对象,通过边探索、边总结、边推广方式,在监管工作制度建设上有所突破、有所创新。

(三)鼓励创新、典型引路。坚持以基层实践推动政策机制创新,及时总结创建工作好做法好举措,推广一批可学习、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提炼上升为监管工作制度规定,形成有效的监管措施办法。

二、总体目标

参与化妆品经营单位规范创建可以是化妆品经营单体店或经营商场。单体店是指化妆品专卖店、药店及其他形式的化妆品经营店。商场是指大中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及连锁经营企业等,且商场(单位)内所有的化妆品经营户应全部参与创建。

经省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17年起,在全省范围开展化妆品经营单位规范创建工作,用4年时间创建不少于1千家规范单位。每个设区市每年不少于20家,4年不少于100家;其中,平潭每年不少于8家、4年不少于30家。到2020年实现规范单位覆盖10个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85个县(区、市)批发、大型商场、超市、专卖店规范店和规范商场要按照现行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真实宣传,达到以下“六规范”、“六统一”、“六个明显”的创建工作目标。

(一)六规范

1、规范经营准入。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商场举办者应把好经营户准入关、商品准入关,商场化妆品经营户持照率应达100%;

2、规范经营行为。经营单位应建立和落实索证索票、查验和台帐管理制度,健全产品和供货商档案资料,确保化妆品购进渠道合法;做到不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国家、省级监管部门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产品、违法违规标识产品。规范商场应对场内化妆品经营户加强管理,做到不发生重大化妆品安全事故,不发生重大消费纠纷及其他严重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3、规范经营产品。经营的每件产品应“三证”齐全:一是依法取得产品批件或备案凭证;二是生产产品的企业应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三是应有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明;

4、规范经营区域。综合型营业场所应设置专营区域,有明显化妆品标识;

5、规范营销宣传。宣传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不超范围宣传功效疗效、不利用虚假夸大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规范商场应建立健全消费投诉管理机制,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安全消费环境;

6、规范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基本掌握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能够指导消费者对化妆品合法性进行查询。

  (二)六统一  

  1、统一管理制度。经营单位统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和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等,并建档成册;

  2、统一台账管理。经营单位统一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完整齐全,能客观反映产品来源去向等信息,做到账、票、货相符;

  3、统一档案管理。经营单位统一建立产品及供应商档案,收集经营产品和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做到一品一档;

  4、统一区域标识。非专营店的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内设置化妆品经营专区,在显著位置有化妆品统一标示牌;

  5、统一诚信公示。在经营场所内,“规范单位”统一公示“化妆品经营承诺书”、“化妆品消费提示”;

6、统一监督电话。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内,统一公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接受社会监督。

  (三)六个明显

1、从业人员岗前参训率明显提高;

2、从业人员化妆品业务水平明显提高;

3、公众对化妆品消费满意度明显提升;

4、化妆品风险控制能力明显增强;

5、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明显增多;

6、化妆品基本常识宣传普及面明显扩大(店内设置化妆品安全知识宣传栏)。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提高对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紧紧围绕今年总局、省局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化妆品经营单位规范创建工作的开展。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精心谋划,强化措施,把创建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有效推进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省局主要负责创建工作统筹谋划、协调指导和总体推进。市局负责按照省局工作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可操作、能落实的工作方案,强化创建过程督促检查、考核验收和总结。县(区)级局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以统一的规范、标准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三)探索创新,扎实推进。创建过程中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经验,开拓眼界,创新思路,及时总结和提升。省局将适时组织创建工作经验交流,总结交流经验做法,促进各地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扎实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在创建过程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消费者、行业协会等各方积极参与,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媒介,广泛宣传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和成效,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良好氛围,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联系人:翁丁旺,   联系电话:0591-86295220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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