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1-0810-2026-010
- 文号: 闽药监药流函〔2026〕13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26-04-22
- 有效性: 有效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增设自助智能药店的提案》(第20262327号)收悉。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是高度重视药品零售延伸服务建设。我局始终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应急购药、便民购药等需求,将提升药品零售延伸服务能力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自2015年省政府《关于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闽政〔2015〕482号)发布以来,我局持续推进并不断优化工作措施,鼓励支持零售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和便民药柜,满足老、少、边、岛、渔群众购药需求。2016年,我局出台了《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的指导意见(试行)》(闽食药监药通〔2016〕151号),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24小时便利店及宾馆、机场、车站等场所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并实行登记备案制。近期,我局正在修制订的《福建省药品零售许可管理指导意见》,将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进一步扩大到“所有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由登记备案制改为告知承诺制。
二是支持增设自动售药机。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增设自动售药机工作。支持服务区运营者和管理者与具备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相互对接,共同研讨自动售药机的设置方案。对协商一致并拟设置自动售药机的企业主体,我局将指导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和帮扶,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加快审批许可步伐,确保高速服务区增设的自动售药机尽快落地实施。
三是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我局将对设置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自动售药机等智能药店及其配置的药品,强化“进、存、销”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尤其对冷藏储运、凭处方销售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的药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领导署名:黄维军
联 系 人:林振顺
联系电话:0591-86295317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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