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1-0810-2023-016
  • 文号: 闽药监药流函〔2023〕20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23-06-27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2023203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药品流通监管处 时间: 2023-06-27 15:52

黄鸣清委员:

  《关于加强过期药品信息公开和科普宣传的建议》(20232034号)收悉,真诚感谢您对我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提案对我们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

  近年来,我局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高度重视对过期药品的监管工作,充分认识到过期药品如果处置不当流入非法渠道,可能给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为此,我局持续将过期药品的监管列为每年全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打击过期药品的违法销售,探索过期药品集中回收和处置措施,深化科普宣传,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现结合我局职能,就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大过期药品的监管力度

  我局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工作思路,持续筑牢药品安全底线,提升药品监管效能,切实保障用药安全。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加大检查频次、定点药店零售药品监测、重点巡查等方式,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过期失效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严禁企业或个人回收过期药品用于非法用途。同时,扎实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督促相关企业落实追溯相关责任,逐步形成完整的药品追溯数据链,防止假药、劣药进入合法渠道。

  二、积极探索家庭过期药品处理措施

  自2008年起,福州、泉州、漳州、厦门等地积极探索过期药品回收机制,选取辖区内规模较大的零售连锁企业及其药店或社区设置过期药品回收点,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公示回收点,鼓励支持居民将过期的药品定点投放,并集中进行销毁。在探索建立过期药品回收机制时,因现行法律法规未授权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过期药品回收处理职责,集中销毁所需的费用及人、财、物的保障机制缺乏,导致了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工作难以持续性地开展,制约了长效机制的建立。

  随着《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出台,家庭过期药品被明确为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同时,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属于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但未集中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目前,各居民小区设有“有害垃圾”分类投放箱,家庭过期药品可在破坏药品包装盒后,随生活垃圾分散丢弃、分类回收,基本解决了家庭过期药品的处理问题。

  三、强化宣传提升公众安全用药意识

  我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度均结合安全用药工作实际,确定宣传主题,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现场咨询、知识问答等多种方式,开展“安全用药月”“药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和“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等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公众药品科学素养及安全用药意识,培养合理处置家庭过期药品的良好习惯,消除过期药品带来的安全隐患。

  下一步,我局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守药品安全底线,继续探索完善过期药品回收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科普宣传的力度,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用药和科学处置家庭过期药品的习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再次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黄维军

  联 系 人:刘  曌

  联系电话:0591-87511976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1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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