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1-0810-2023-014
  • 文号: 闽药监法〔2023〕2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23-06-2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州海关缉私局厦门海关缉私局关于建立打击走私药品违法犯罪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 2023-06-21 15:49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福州海关缉私局各处室、各隶属缉私分局,厦门海关缉私局各处室、各隶属缉私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严厉打击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打击合力,进一步健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福州海关缉私局、厦门海关缉私局联合执法工作衔接机制,根据《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福建省药品安全和产业促进领导小组关于调整领导小组职责、组成及工作制度的通知》(闽药安〔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经三方共同研究决定建立打击走私药品违法犯罪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机制

  围绕福建省内走私药品违法犯罪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侦办、联合执法、检验认定、信息联合发布、违法犯罪形势研判及长效机制建立等方面协同开展工作。着力发挥药监专业监管和海关缉私部门侦查打击的优势,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共享执法资源、加强执法联动,推进药品行政执法与海关缉私无缝衔接。

  (一)执法联动介入支持制度。药品监管系统在查处药品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可能涉嫌走私犯罪的,或者海关缉私部门在查处走私犯罪时发现涉及药品行政违法案件时,可以邀请对方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

  (二)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对重大违法犯罪案件需要联合督办的,由案件办理部门发起联合督办请求,联动单位在接到发起单位的案件联合督办请求后,应认真研究、及时回应。联动单位对联合督办重大案件的进展情况要及时相互通报,对案件调查、药品检测认定、违法行为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办案程序、处罚及移送、行刑衔接等环节及对本系统相关单位配合执法等方面要及时协调、指导和监督。联合督办可以采取派员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等方式。

  (三)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联合发布制度。规范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信息发布机制。根据具体案件性质类型、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确定案件信息发布的范围与方式,涉及走私药品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应当在发布前互通情况、征求意见,需要联合发布的,应当明确相关负责单位和工作程序,加强信息发布内容的联合审查,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客观、公正。

  (四)执法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福建省打击走私药品违法犯罪联动执法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可临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议程主要是通报和交流全省打击走私药品违法犯罪执法联动工作情况,分析研判全省走私药品违法犯罪的趋势,研究预防和查处走私药品违法犯罪的对策措施,协调处理执法联动中遇到的问题,审议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保证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有效实施。

  二、牵头联系部门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福州海关缉私局查私处、厦门海关缉私局侦查二处为牵头联系部门,上述三个处主要负责人为处级联络员,另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具体联络员,负责工作机制日常工作。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州海关缉私局    厦门海关缉私局

                                        2023年6月2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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