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1-0810-2016-188
  • 文号: 闽食药监办保化 〔2016〕17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16-09-26
  • 有效性: 有效
中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新增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硝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16-09-26 00:00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保化〔2011〕476号)、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关于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监测与评价综〔2014〕202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药生〔2014〕232号)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关于开展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基础性推进项目的通知》(监测与评价综〔2016〕56号)精神,为建立系统、科学、完善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扩大监测网络覆盖面,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在原有10家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哨点医院遴选标准新增10家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目前我省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20家单位(见附件)建立福建省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哨点的管理
福建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具体负责哨点医院的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监测哨点的职责
福建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承担以下工作职责并开展相关工作:
(一)发现、收集、分析、上报接收就诊或咨询的化妆品不良反应;
(二)建立并实施本监测哨点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
(三)组织宣贯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法规;
(四)建立并保存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记录,形成档案;
(五)配合监管部门和监测机构采取化妆品不良反应有关措施,并提供相应资料。
 
三、监测哨点的运行
各监测哨点应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对本单位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给予人员、设备等支持;配备1名及以上具有化妆品或皮肤病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制定监测工作奖惩等激励机制和工作计划;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制度,建立监测工作流程,确保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平稳、有序、高效开展。
四、经费保障措施
    我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为保障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顺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将给予一定的启动经费和相应工作补助。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局要充分认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谋划,积极探索,以省级监测哨点建立为契机,建设和完善各设区市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加强与哨点医疗机构的密切沟通,充分发挥监测哨点医院专业技术力量的支撑作用。
 
附件:福建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名单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名单
 
    福州: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福建省皮肤病性病防治院;
          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厦门: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漳州:福建省漳州市医院;
      漳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泉州: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泉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三明:三明市皮肤病医院;
     三明市第一医院
莆田:莆田市皮肤病防治院;
      莆田学院附属医院
南平:南平市皮肤病防治中心;
      南平市第一医院
龙岩:福建医科大学附属龙岩市第一医院;
      龙岩人民医院
宁德:宁德市医院;
      福鼎市医院
平潭:福建省平潭县皮肤病性病防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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