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1-0810-2016-045
  • 文号: 闽食药监应急〔2016〕4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16-04-0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16-04-06 00:00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意见 
 
闽食药监应急〔2016〕45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3条、102条、《药品管理法》第70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安全落实第一责任,促进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提高突发事件(事故)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并通过创建遴选出我省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示范企业,供全省相关企业借鉴。为使这项工作能够科学、规范地开展,特提出以下创建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全程防范,全员应对,企业主体,分级管理”的原则,围绕“日常抓基础、应急抓处置、善后抓稳定”的应急管理主线,强化全员应急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食品药品企业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步骤及实施方法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宣贯,检查督促企业应急处置落实情况,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并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帮助。通过创建由县(市、区)局择优向设区市局推荐1-2家不同类型“四品一械”生产经营企业为食品药品安全处置示范企业。此项工作于今年8月份完成。
    (二)设区市(含平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基层推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察,进一步帮助企业健全、完善应急处置各项机制,并向省局推荐2-3家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示范企业。此项工作于今年9月份完成。
    (三)省局根据各设区市(含平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荐示范企业的情况,视情分期分批组织调研。对达到示范标准的,将其确定为省级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示范企业,并组织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三、创建标准
    总体要求:应急处置示范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全程防范、全员应对”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应急管理制度,形成一个职责明确、立体协调、流程顺畅的食品药品应急管理与处置体系。主要做到“5个有”。
    (一)有组织机构。企业应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统筹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原则上由企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质量管理、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并设立工作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有应急预案。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确定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易发点、薄弱环节,明确科学、完备的防范措施,设定责任分工和突发事件(事故)的应对与处置流程等。
    (三)有配套的制度。企业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舆情监测与报告、产品追溯与召回、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发生安全事故控制措施、责任追究等配套的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以流程图的形式上墙(工作室)。
    (四)有应急处置队伍。企业应建立“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并配备应急处置所必须的设施、设备。
    (五)有应急演练计划并开展培训演练。企业应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灵活采取实战演练、模拟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开展1次以上的应急演练。
    四、任务要求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的安全责任,既是食品安全法对相关企业的明文规定,也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大职责之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是为各项业务工作把好最后一道关,责任十分重要。希望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按省局的规定步骤和时限完成此项工作。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文档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