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监局于2024年2月28日印发了《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的通知》(闽药监规〔2024〕1号),对《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药监〔2002〕文市180号)宣布失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9月25日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决定对涉及民营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清理的标准和内容为: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或相冲突的规定;2.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3.在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方面,存在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不当干预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不适应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规定;4.主要内容已明显过时或者实际失效的规定。
省药监局按照省司法厅的部署,对本局涉及民营经济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对《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药监〔2002〕文市 180号)宣布失效,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药监〔2002〕文市 180号)的主要内容已明显过时且实际失效:
1、已出台新的法规文件。新开办的零售企业相关规范已被相继出台《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新开办零售药店经营条件的通知》(闽食药监市〔2010〕101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和简化开办程序的通知》(闽药监药流函﹝2021﹞12号)等新的法规文件所替代。
2、与实际许可程序不相符。开办零售企业的程序、审批主体已发生变化,已不按《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药监〔2002〕文市 180号)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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