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
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政策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取消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下简称GMP符合性检查)。《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提出具体要求。
为厘清药品监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规范检查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明确企业申报流程,省局起草制定《福建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
二、《工作程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工作程序》共5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GMP符合性检查及其各个分类的定义,列出各类别的申请情形,适用于福建省内GMP符合性检查的申请/发起、检查和结果处理。二是厘清部门职能分工。对省局药品生产处、稽查办及省核查中心的职能进行梳理,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工作。省核查中心负责《工作程序》中各种GMP符合性检查的具体实施。三是规范检查工作程序。明确各类别检查的情形、检查程序、检查方式、检查时限、结果认定、缺陷整改要求及结果公开方式等相关内容。四是指出简化程序情形。明确豁免、优先及优化检查的情形,并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对申请人无法确定是否要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可向省局申请沟通交流。
三、《工作程序》中对GMP符合性检查如何分类?
《工作程序》第二条对GMP符合性检查及其分类进行定义,明确GMP符合性检查是指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开展的检查,包括依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和依职责的GMP符合性检查。
四、依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有哪些情形?
依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主动申请的检查,分为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和上市后GMP符合性检查,并分别列出具体申请情形,涉及药品注册、生产许可、场地变更、恢复生产及药品出口等方面,有助于指导企业判定是否需要提出GMP符合性检查申请。
五、企业如何提出GMP符合性检查申请?
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工作程序》所附的材料要求,向省局药品生产处提交GMP符合性检查申请材料,药品生产处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申请资料转省核查中心开展现场检查。
六、依职责的GMP符合性检查包括哪些情形?
《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列出了需要开展依职责的GMP符合性检查情形,涵盖《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开展、药品抽样不合格、日常监管存在较大问题、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等情况。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国家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网站
其他友情链接
其他系统
网站标识码:3500000005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0300号
联系电话:0591-87822885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 FJMP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和维护:福建省药品科普与监管数据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谷歌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