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举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奖励的,不再按《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闽政办〔2011〕230 号)、《福建省级食品安全举报奖金操作办法》(闽食安办〔2012〕7号)规定给予重复奖励。
二、举报奖励条件
(一)所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
(三)实名举报或举报受理部门能够联系并核实举报人身份的匿名举报;
(四)违法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
(五)举报的内容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作出刑事判决的。
三、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属于消费者投诉、申诉,不作为举报件的;
(五)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之前,举报人向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赔偿金额明显超过法定标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如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按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三)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违法行为不涉及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可视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200元—2000元的奖励。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五、重大贡献特别奖励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六、举报奖励申请程序
对符合《办法》规定奖励情形的案件,负责举报调查处理、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获知刑事判决终审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利和申请途径。举报人有申请举报奖励意愿的,应当自被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举报调查处理、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匿名举报人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识别信息。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承诺不属于《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奖励情形,必要时应根据举报奖励实施部门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匿名举报申请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同时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网络联系方式等),并提供举报人代号(姓名拼音首字母)和身份识别代码(身份证后6位数字)作为身份识别信息。举报受理部门也可根据匿名举报人要求另行约定身份识别信息。因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匿名举报人未提供身份识别信息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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