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制订《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 (以下简称《基准》) 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贯彻依法治国战略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 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的意见》要求: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
(二) 规范自由裁量的需要。明确裁量基准,是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廉洁性,防止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维护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三)维护执法公平公正。 目前,设区市局中仅有龙岩市局已经制订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细则, 福州市局正在制订,全省各地自由裁量没有一个统一的基准,易出现同类型、同情节、同案值的案件处罚幅度不同的问题,《基准》的实施,有利于统一处罚幅度,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 。
二、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法 〔 2010 〕 408号 )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
三、制定的过程
从今年8月开始起草《基准》,与基层一线法制人员、执法人员一起调查研究,8月底形成《基准》初稿。9月份,将《基准》初稿下发全省各设区市局和省局各处室征求意见建议,收到意见建议70多条,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基准》(征求意见稿)。10月份,在省局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根据反馈的10多条意见,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基准》(送审稿)。
四、《基准》的主要内容
《基准》分为两部分,一是裁量基准;二是适用说明。
第一部分,裁量基准。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30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规定的所有 行政处罚条款253项分别明确了裁量基准,其中药品类违法行为共108项,医疗器械类违法行为共107项,化妆品类违法行为共18项,综合类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20项 。
第二部分: 适用说明共 12 条,分别规定了《基准》的适用依据,适用原则,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的情形,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违法行为的牵连关系,表格用语说明等,方便在执行中对裁量基准的理解和使用,相当于《基准》使用指南。
五、其他说明
《基准(一)》定位为试行。主要考虑《基准》还需要经过执法实践检验,根据实践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同时也考虑到国家正在修订《药品管理法》需要根据上位法的修订及时更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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