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 (试行) 解读
一、 立法必要性
(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整体规范。
2004年以来,省局先后出台了 《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试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等3个规定的通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 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等7个制度,对加强全省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某一方面作出规定,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因此,很有必要形成一个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总体操作规范。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
随着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不断推进;随着行政相对人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随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四个最严” 要求不断深入,将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要求越来越高,因此,现实要求建立有效的规范性制度。
(三)执法队伍现状的客观要求。
基层局“三合一”以后,执法队伍新、业务素质低,而且担负着繁重的行政执法任务。基层中 存在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这些问题极易带来执法风险 , 规范执法程序,防范法律风险 ,这客观上要求 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制定 行政 执法监督 制度。
二、 法律依据
制定《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 、《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闽政[1990]35号 ),同时参考了其它兄弟省局和省直机关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做法。
三、 制定过程
今年8月,完成了《办法》初稿起草任务,在全省系统案卷评查会上征求了各设区市局法制部门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9月份,征求了各设区市局和省局各处室的意见建议,并经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社会意见稿。10月份,在省局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11月,根据省局办公会议的要求做了进一步修改,并再次征求了各处室的意见形成定稿。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第三章监督程序、第四章监督处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确定了该办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根据实际情况,准确界定《办法》的适用主体。当前,省级以下领导体制调整后,部分地方食药监与工商部门、质监等部门进行合并,成立了市场监管部门。新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仍然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的,适用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需要接受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监督。因此,为了维护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确保执法监督的全面覆盖,《办法》在第二条明确,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二)第二章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对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有哪些作出细化,还包括了省局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执法证管理制度、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等内容。
(三)第三章监督程序,对监督程序进行规范,规定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务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 。
(四)第四章监督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作出细化规定。
(五)第五章责任追究,规定了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担负的责任作出规定。
(六)第六章附则,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岗位”作出定义。因本办法是试行办法,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有效期只有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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