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药监综药流函﹝2020﹞75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
执业药师是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技术服务的专业力量,是药品质量安全和合理用药的重要保障。随着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执业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方面发挥更重要积极作用。为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执业药师依法配备规定
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下同)应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总局令第28号)第125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二、鼓励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
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其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开展远程审方的企业应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远程审方运行和执业药师管理。
三、切实发挥执业药师作用,持续加强队伍建设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在坚持执业药师配备原则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的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引导药学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辖区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要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动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在2020年12月底前按本通知整改到位。
2020年11月11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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