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药监综药流〔2019〕5号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鼓励通过
信息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意见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厦门、三明稽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99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管理,积极发挥执业药师作用,指导广大群众合理用药。现就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总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并为所属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以下简称门店)提供药事服务。连锁总部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远程审方,应符合《福建省鼓励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的意见(试行)》(闽食药监认〔2013〕154号)的相关规定。允许从事远程审方服务的执业药师注册到连锁总部,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连锁总部根据门店处方审核高峰期的实际需求,可将注册在连锁总部的执业药师临时调配到门店帮助处方审核工作。
执业药师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53号令)的要求,及时详细核对处方,必要时与患者远程视频对话问询和答疑,审核后签署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意见。处方审核相关工作信息、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备查。
二、积极探索互联网+药品流通新模式
各设区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互联网+药品流通”新模式,允许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互联网远程诊疗资质的第三方电子处方平台开具的电子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鼓励企业自建或引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处方平台、电子审方平台用以完善药事服务;各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管,连锁门店以及单体零售药店可运用上述平台为患者提供远程药事服务,同时应做好电子处方的收集、审核、调配和保存工作。
三、加强远程审方日常监管
已开展和拟开展远程审方的连锁总部,应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并向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将连锁总部和门店的远程审方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开展远程审方的连锁总部由省局负责,其入网门店由所在地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各地在应用信息化技术开展远程审方工作中存在什么问题、产生什么好的工作经验做法,请及时与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19年7月17日
(联系人:钟启秋,电话:0591-86295298)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司。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与财务处 2019年7月17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