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深化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闽食药监稽〔2017〕11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级和信用奖惩制度,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闽政〔2015〕1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闽食药监稽〔2015〕1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全省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思路
按照省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省发改委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部署,以“促规范、促自律、促发展”为总体目标,以“信息公开、分类监管、信用奖惩、社会共治”为主要抓手,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各项制度,推行信用分级与风险分级并轨运作的分级监管机制,促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自律意识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升,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和食品药品行业信用体系健康、稳步发展。
二、 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在各级地方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部署下,配合各级发改、人民银行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二)坚持信息公开、互通共享。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用相关信息的公开共享,逐步实现各级各部门横纵贯通的信用信息共享网络。
(三)坚持分级监管、制度融合。探索推进信用分级与风险分级管理制度融合,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分级监管机制。
(四)坚持奖惩分明、典型示范。开展守信示范创建,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以正面示范促行业提升,以反面典型促行业自律,营造良好诚信氛围。
(五)坚持宣教并举、社会共治。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教育,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力量发挥作用,共建共管。
三、责任分工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各相关处室、直属机构。稽查处(省局信用办)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完善信用评价、信用奖惩、信用等级结果应用和发布、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等制度,负责省局行政处罚类、监督抽检类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督促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系统录入;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保化处、药品生产处、药品流通处、医疗器械处等业务处室依据工作职责,结合风险分级管理等监管制度,对口指导、推动、督促监管范围内企业的信用评级、公示、分类监管、示范创建等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省局监督检查类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系统录入,负责对口指导、督促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行政检查类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系统录入,负责在监管过程中按有关规定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省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省本级行政许可类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负责会同省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在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按有关规定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省局信用相关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做好信用数据与福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总局数据库等外部平台的技术对接;应急处负责开展信用监管工作的宣传报道、重要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局。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根据省局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负责运用省局相关信息化系统,落实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归集管理、系统录入、公示公开与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负责综合运用信用分级和风险分级结果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按有关规定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负责开展辖区信用宣传教育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1.探索实施信用评级与风险分级并轨运行机制。省局结合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的实施,对原信用评级中“日常监管”分的计分方式作出调整。调整后信用评级所评定的“日常监管”分按照风险分级(日常检查)的检查表单、检查数据和计分方式折算获得,不再另设信用检查表;化妆品生产企业因风险分级未覆盖,继续沿用原信用检查表(详见附件1)。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配合监管”等其他要素的评定规则按原标准执行。修改后的计分方式、评定规则和相关说明见附件2。信用分级与风险分级并轨实施后,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统一按风险分级确定的检查频次执行。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风险分级等工作的全面推进,实现全部企业的常态化、全覆盖评级。省局将根据各地评级覆盖情况进行千分制考评。
2.完善系统实现信用评价数据的自动采集评定。省局根据调整后的评级模式对信用评价系统进行改造,实现与风险分级系统、案管系统等子系统的对接,改造后日常监管分数将从风险分级(行政检查)系统关联换算得到,案件查处数据将从案管系统关联获取,系统将根据评价模型自动生成企业信用等级。改造后的系统操作说明将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交流群中发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省局关于风险分级、案管系统应用的相关工作部署,按照谁制作、谁录入的原则,录入行政检查、案件处罚等数据,使系统能自动抓取、常态化生成企业信用等级,并依照职责分工,在2018年1月底前,根据系统评级结果做好企业年度信用等级的复核、公示等工作,发现评级结果有误的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正。省局将在各地完成公示、更正有误信息后,统一发布年度评级情况。
(二)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1.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
省局将制定食品药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将存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等相关自然人纳入黑名单管理,规范严重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公示、跨部门通报等程序;对严重失信企业及自然人,将依照国家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28个部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54号)、《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号)精神实施必要的惩戒措施,包括: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升企业风险分级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对严重失信者再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等。同时,将严重失信黑名单通过信用福建等共享平台定期通报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由各相关部门依照《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精神,在发行债券股票、参与政府采购、获取政府资金土地支持、税收管理、个人从业岗位限制等多个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2.落实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相关部署,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完善其他领域失信主体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法院等部门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其他部门通报的需联合惩戒的失信主体,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省局各相关处室、省局行政服务中心、省认证审评中心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等28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3号)等联合惩戒文件精神,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探索守信激励机制
1.全面推进示范创建活动
为树立诚信典型,实施守信激励,营造创先争优氛围,省局在全省范围开展2017年度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县(市、区)及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具体工作要求见《2017年度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县(市、区)及示范企业评选工作方案》(附件3)。各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评选要求,在每个地市(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择优选出2个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区)和100家以上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企业,平潭综合实验区选出20家以上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企业。由各地评选出的年度信用示范企业将进入省局食品药品诚信典型“红名单”,享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相应的守信激励政策;“红名单”还将由省局向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推送,在信用福建等网站进行统一发布。
2.探索创新守信激励举措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省局行政服务中心要认真贯彻《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通知》(食药监办稽函〔2017〕71号)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守信激励机制,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红名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对外部门通报的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企业,按照食药监办稽函〔2017〕71号精神,实施相应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四)落实信用信息公开,强化信用数据建设
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制度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食药监食监二〔2016〕110号)要求,依法公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检查、监督抽检等信用信息,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要在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按照谁制作、谁管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并根据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向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福建)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数据平台做好数据推送,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查询、共享、使用。省局各相关处室继续按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信用数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办稽〔2016〕122号)规定的职责分工落实好省本级双公示及信用数据建设相关工作。
(五)加大诚信宣传力度,推进信用社会共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力度,结合“食品安全宣传月”、“信用福建周”、“诚信兴商宣传月”等宣传活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主题宣传,积极宣传国家和全省信用体系建设举措和成效,提高我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示范创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措施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信用记录,举报失信违法行为。要结合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将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纳入食品药品从业人员抽查考核事项,提高从业人员诚信意识。要加大典型宣传曝光力度,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和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诚实守信和违法失信典型的宣传和曝光,深入挖掘、剖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要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的综合信用状况评定,根据市场主体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信用服务产品。通过多种手段有效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营造诚信社会氛围,提高全民信用意识。
五、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牵头机构和责任单位,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学习、研究、部署最新信用工作要求,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要加强督查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省局已将此项工作纳入了年度千分制考核,同时还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适时开展通报。各设区市级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局,下同)要结合辖区实际,及时制定信用体系建设和示范评选具体实施方案,部署全年信用建设工作,并于2017年4月25日前将正式方案上报省局信用办备案。
(二)认真总结,及时报送信息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经验典型的收集和宣传,各设区市级局从5月份起,每月5日前报送1篇以上的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典型案例信息稿(可参考信用福建网站的信用红黑案例格式内容,报送邮箱:fjfdajcc@163.com);2017年11月10日前上报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结,并按照《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县(市、区)及示范企业评选工作方案》要求上报信用示范评选结果。2018年1月30日前,上报复核、公示工作情况,并确认系统中数据与实际无误。省局将按照系统数据在省局网站统一发布最终评级结果。
联系人:林琛,联系电话:0591-87712786,传真:0591-87501456,电子邮箱:fjfdajcc@163.com,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交流群群号:446361181。
附件:1.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信用评分表
2.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规则
3.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县(市、区)及示范
企业评选工作方案
4.2017年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
(市、区)考评表
5.2017年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企业考评表
6.2017年度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市、
区)及示范企业名单
7.《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
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
54号)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
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
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号)
9.《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
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10.《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
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
11.《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食药监食监二
〔2016〕110号)
1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税务等领域
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的通知》(食药监办稽函〔2017〕71号)
(附件7-12挂省局网站信用体系建设专栏)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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