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深化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闽食药监稽〔2017〕11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级和信用奖惩制度,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闽政〔2015〕1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闽食药监稽〔2015〕1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全省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思路
按照省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省发改委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部署,以“促规范、促自律、促发展”为总体目标,以“信息公开、分类监管、信用奖惩、社会共治”为主要抓手,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各项制度,推行信用分级与风险分级并轨运作的分级监管机制,促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自律意识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升,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和食品药品行业信用体系健康、稳步发展。
二、 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在各级地方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部署下,配合各级发改、人民银行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二)坚持信息公开、互通共享。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用相关信息的公开共享,逐步实现各级各部门横纵贯通的信用信息共享网络。
(三)坚持分级监管、制度融合。探索推进信用分级与风险分级管理制度融合,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分级监管机制。
(四)坚持奖惩分明、典型示范。开展守信示范创建,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以正面示范促行业提升,以反面典型促行业自律,营造良好诚信氛围。
(五)坚持宣教并举、社会共治。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教育,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力量发挥作用,共建共管。
三、责任分工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各相关处室、直属机构。稽查处(省局信用办)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完善信用评价、信用奖惩、信用等级结果应用和发布、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等制度,负责省局行政处罚类、监督抽检类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督促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系统录入;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保化处、药品生产处、药品流通处、医疗器械处等业务处室依据工作职责,结合风险分级管理等监管制度,对口指导、推动、督促监管范围内企业的信用评级、公示、分类监管、示范创建等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省局监督检查类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系统录入,负责对口指导、督促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行政检查类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系统录入,负责在监管过程中按有关规定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省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省本级行政许可类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负责会同省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在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按有关规定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省局信用相关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做好信用数据与福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总局数据库等外部平台的技术对接;应急处负责开展信用监管工作的宣传报道、重要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局。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根据省局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负责运用省局相关信息化系统,落实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归集管理、系统录入、公示公开与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负责综合运用信用分级和风险分级结果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按有关规定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负责开展辖区信用宣传教育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1.探索实施信用评级与风险分级并轨运行机制。省局结合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的实施,对原信用评级中“日常监管”分的计分方式作出调整。调整后信用评级所评定的“日常监管”分按照风险分级(日常检查)的检查表单、检查数据和计分方式折算获得,不再另设信用检查表;化妆品生产企业因风险分级未覆盖,继续沿用原信用检查表(详见附件1)。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配合监管”等其他要素的评定规则按原标准执行。修改后的计分方式、评定规则和相关说明见附件2。信用分级与风险分级并轨实施后,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统一按风险分级确定的检查频次执行。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风险分级等工作的全面推进,实现全部企业的常态化、全覆盖评级。省局将根据各地评级覆盖情况进行千分制考评。
2.完善系统实现信用评价数据的自动采集评定。省局根据调整后的评级模式对信用评价系统进行改造,实现与风险分级系统、案管系统等子系统的对接,改造后日常监管分数将从风险分级(行政检查)系统关联换算得到,案件查处数据将从案管系统关联获取,系统将根据评价模型自动生成企业信用等级。改造后的系统操作说明将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交流群中发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省局关于风险分级、案管系统应用的相关工作部署,按照谁制作、谁录入的原则,录入行政检查、案件处罚等数据,使系统能自动抓取、常态化生成企业信用等级,并依照职责分工,在2018年1月底前,根据系统评级结果做好企业年度信用等级的复核、公示等工作,发现评级结果有误的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正。省局将在各地完成公示、更正有误信息后,统一发布年度评级情况。
(二)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1.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
省局将制定食品药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将存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等相关自然人纳入黑名单管理,规范严重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公示、跨部门通报等程序;对严重失信企业及自然人,将依照国家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28个部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54号)、《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号)精神实施必要的惩戒措施,包括: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升企业风险分级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对严重失信者再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等。同时,将严重失信黑名单通过信用福建等共享平台定期通报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由各相关部门依照《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精神,在发行债券股票、参与政府采购、获取政府资金土地支持、税收管理、个人从业岗位限制等多个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2.落实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相关部署,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完善其他领域失信主体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法院等部门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其他部门通报的需联合惩戒的失信主体,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省局各相关处室、省局行政服务中心、省认证审评中心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等28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3号)等联合惩戒文件精神,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探索守信激励机制
1.全面推进示范创建活动
为树立诚信典型,实施守信激励,营造创先争优氛围,省局在全省范围开展2017年度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县(市、区)及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具体工作要求见《2017年度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县(市、区)及示范企业评选工作方案》(附件3)。各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评选要求,在每个地市(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择优选出2个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区)和100家以上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企业,平潭综合实验区选出20家以上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企业。由各地评选出的年度信用示范企业将进入省局食品药品诚信典型“红名单”,享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相应的守信激励政策;“红名单”还将由省局向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推送,在信用福建等网站进行统一发布。
2.探索创新守信激励举措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省局行政服务中心要认真贯彻《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通知》(食药监办稽函〔2017〕71号)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守信激励机制,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红名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对外部门通报的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企业,按照食药监办稽函〔2017〕71号精神,实施相应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四)落实信用信息公开,强化信用数据建设
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制度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食药监食监二〔2016〕110号)要求,依法公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检查、监督抽检等信用信息,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要在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按照谁制作、谁管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并根据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向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福建)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数据平台做好数据推送,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查询、共享、使用。省局各相关处室继续按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信用数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办稽〔2016〕122号)规定的职责分工落实好省本级双公示及信用数据建设相关工作。
(五)加大诚信宣传力度,推进信用社会共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力度,结合“食品安全宣传月”、“信用福建周”、“诚信兴商宣传月”等宣传活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主题宣传,积极宣传国家和全省信用体系建设举措和成效,提高我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示范创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措施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信用记录,举报失信违法行为。要结合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将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纳入食品药品从业人员抽查考核事项,提高从业人员诚信意识。要加大典型宣传曝光力度,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和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诚实守信和违法失信典型的宣传和曝光,深入挖掘、剖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要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的综合信用状况评定,根据市场主体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信用服务产品。通过多种手段有效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营造诚信社会氛围,提高全民信用意识。
五、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牵头机构和责任单位,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学习、研究、部署最新信用工作要求,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要加强督查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省局已将此项工作纳入了年度千分制考核,同时还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适时开展通报。各设区市级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局,下同)要结合辖区实际,及时制定信用体系建设和示范评选具体实施方案,部署全年信用建设工作,并于2017年4月25日前将正式方案上报省局信用办备案。
(二)认真总结,及时报送信息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经验典型的收集和宣传,各设区市级局从5月份起,每月5日前报送1篇以上的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典型案例信息稿(可参考信用福建网站的信用红黑案例格式内容,报送邮箱:fjfdajcc@163.com);2017年11月10日前上报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结,并按照《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县(市、区)及示范企业评选工作方案》要求上报信用示范评选结果。2018年1月30日前,上报复核、公示工作情况,并确认系统中数据与实际无误。省局将按照系统数据在省局网站统一发布最终评级结果。
联系人:林琛,联系电话:0591-87712786,传真:0591-87501456,电子邮箱:fjfdajcc@163.com,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交流群群号:446361181。
附件:1.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信用评分表
2.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规则
3.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县(市、区)及示范
企业评选工作方案
4.2017年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
(市、区)考评表
5.2017年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企业考评表
6.2017年度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市、
区)及示范企业名单
7.《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
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
54号)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
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
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号)
9.《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
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10.《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
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
11.《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食药监食监二
〔2016〕110号)
1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税务等领域
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的通知》(食药监办稽函〔2017〕71号)
(附件7-12挂省局网站信用体系建设专栏)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信用评分表
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 飞行检查□
企业名称: 许可证号: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分值 |
得分 |
生产许可资质 |
是否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3分);生产项目是否在许可范围内(3分);企业实际生产场所是否与许可内容一致(2分);是否擅自更改已许可的生产车间功能布局(2分)。 |
10 |
|
产品许可资质 |
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3分);企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是否按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了网上备案(2分);是否按已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组织生产(3分);生产产品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2分)。 |
10 |
|
人员与机构 |
企业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是否相互兼任(2分);是否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2分);专职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2分);是否建立人员档案和健康档案(2分);是否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考核档案等(2分)。 |
10 |
|
原辅料管理 |
是否建立了原辅料管理制度(3分);有无建立原料进出库账、卡(2分);原辅料的台账内容是否完整(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数量、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入库日期、检验报告单、进口原料中文标识等)(3分);原料名称用代号或编码标识的,必须有相应的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2分);库存原料标识内容是否完整,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应能确保不合格物料不放行(1分);各种原料储存是否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区(2分);经验收或检验合格的原料,是否按不同品种和批次分开存放,所使用原辅料是否具有检验报告或质量保证证明材料(2分);是否使用禁用原料或未经批准新原料(3分);中间站暂存原料账目清楚,做到可核查、可追溯(2分)。 |
20 |
|
生产过程管理 |
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并按规程进行生产和记录(5分);批生产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包括生产指令、领料、称量、配制、灌装、包装、检验等岗位操作记录及工艺规程中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要素)(7分);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在使用前后是否进行清洗和消毒(2分);生产操作是否在规定的功能区内进行(合理衔接与传递各功能区之间的物料或物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操作或传递过程中的污染和混淆)(2分);生产车间是否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2分);不合格产品及废弃物应分别设固定存放区域或专用容器收集并及时处理(2分)。 |
20 |
|
质量管理 |
是否建立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结构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含原料采购、生产、检验、储存和销售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6分);检验设备仪器数量及状态是否能满足检验需要(3分);是否对每批产品进行出厂前检验并记录(6分);是否制定内审制度,内审完成后有无形成内审报告并归档(3分);是否设有与化妆品生产规模、品种、保存要求相适应的留样室或留样柜,并按规定留样(2分)。 |
20 |
|
标签标识管理 |
产品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已备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或已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内容一致(3分);重点查看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是否宣传疗效或使用医疗术语等(2分)。 |
5 |
|
产品销售、投诉、不良反应与召回 |
是否建立产品销售台账(2分);是否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发货日期、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一年)(1分);是否建立投诉与召回管理制度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1分);召回制度是否有效追踪产品质量,及时召回和处理质量缺陷产品(1分)。 |
5 |
|
总得分: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
|||
检查单位: 检查负责人: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2
项目 |
内容 |
评定依据 |
A级 |
B级 |
C级 |
D级 |
日常监管 |
各项生产经营制度落实及生产经营行为守信情况 |
良好等级:85分(不含)以上 一般等级:60分至85分 较差等级:60分(不含)以下 |
85分 以上 |
60分 -85分 |
60分 以下 |
|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记录或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记录 |
累计处以警告行政处罚记录 |
|
1-2 |
≥3 |
|
累计处以“较大数额罚款”(10万元)以下或者没收等值违法所得(或违法财物)处罚记录 |
|
1 |
≥2 |
|
||
累计处以“较大数额罚款”(10万元)以上或者没收等值违法所得(或违法财物)处罚记录 |
|
|
≥1 |
|
||
累计因违法宣传行为被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记录 |
|
1-2 |
≥3 |
|
||
责令停业停产处罚 |
|
|
|
有 |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
|
有 |
||
出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被移送公安机关,处以刑事处罚 |
|
|
|
有 |
||
行政许可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违法事实 |
监督检查时发现 |
|
|
有 |
|
申请行政许可时发现 |
|
|
|
有 |
||
配合监管 |
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召回问题产品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
|
|
|
有 |
不按规定召回、下架不合格(问题)产品 |
|
|
有 |
|
||
注:企业存在上表任意一项失信情形的,根据其所在等级区间确定信用等级;同时存在多种失信情形的,按照就低原则确定信用等级。 |
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规则
说明:
1.此评定标准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守信(简称A级);基本守信(简称B级);失信(简称C级);严重失信(简称D级)。
2.信用等级评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含化妆品生产企业、学校食堂、企业食堂)。
3.系统所采集的行政处罚案件数据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的案件。行政处罚案件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即纳入评定依据,如企业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最终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或移送公安机关案件被退回未予刑事处罚的,应及时更新数据,更正信用等级。
4.关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在福建省未出台统一规定前,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5.食品药品经营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其所受到的没收违法物品和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计入评定标准中的处罚记录。
6.信用评级按照风险分级中的企业“管控水平”分值计算方式,对日常检查情况进行打分,并按照百分比进行折算:风险分级的“管控水平”总分为Z,得分为X,换算公式为(Z-X)*100/Z。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例,风险分级中企业“管控水平”分总分共50分(采取加分制,出现问题逐项加分,未发现问题总分为0分),按其计分方式,如某企业现场检查共发现1个问题得2分,则风险分级管控水平为2分,信用分级中监管部分分值即(50-2)*100/50=96分。风险分级计分模式发生调整的,信用评级也将视情况对应调整。关于风险分级中企业管控水平的评分机制由省局相应业务处室负责解释。
7.对企业一年内多次检查的数据汇总评定,也按照风险分级对多次检查的汇总计分方式执行(不同类型企业的执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如目前食品生产取每项指标最后一次的检查情况,药品生产等取每次检查的平均分等)。
8.若一家企业多类别生产经营,其日常监管分取该企业不同类别日常检查结果的最低分。如一家药店同时经营药品、医疗器械时,药品经营行政检查分为90分,医疗器械经营为70分,则取70分作为该企业日常监管分。
9.为与风险分级制度对接,信用评定数据统一调整为取上一年度(自然年)的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数据。如2017年度信用等级取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企业实施的检查、处罚等数据。
10.企业信用等级受当前年度企业行政处罚情况实时影响,如企业2017年发生违法案件的,将实时调低企业2017年度信用等级。
11.省局信用评价系统根据此评定规则设计数学模型,从检查、案管等系统中采集数据自动评定生成企业信用等级;系统无法自动采集的数据,可由监管部门在系统中手工补录。系统优先根据已有数据评定等级,如企业无检查数据,但存在案件处罚数据的,系统可按处罚记录评定其等级;全部数据缺失的无法评定,企业等级为“未评定”。
12.信用评级系统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评级工作的辅助工具,企业信用等级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复核、公示工作完成后确定的结果为最终信用等级。具体评级结果由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3
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县(市、区)
及示范企业评选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在每个设区市(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评选出2个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示范县(市、区)及100家以上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企业,平潭综合实验区评选出20家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企业。通过选树优秀典型,强化示范带动,在全省营造创先争优的信用体系建设良好氛围,促进食品药品行业诚信水平提升。
二、评定对象
(一)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到位、推进有序、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级局。由各设区市局根据辖区县(市、区)级局年度工作情况确定评选范围,从中择优选出2家。
(二)辖区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获证企业。由设区市级局组织县级局根据企业历史监管与信用评级情况确定评选范围,从中评选出满足示范条件的企业。
三、评定要求
(一)部署推进(3-10月)
各地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辖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示范创建工作的具体方案,将开展信用示范评选活动相关精神传递到基层局及辖区所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细化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建立创先争优工作机制,推动体系建设和示范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二)示范评选(10月)
1.示范县评选。由各设区市局组织,按照附件4标准,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较好的县级局开展评定工作,在经考评达到示范标准(总分超过90分)的县(市、区)中择优选出前2名作为年度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对县局的评定可采取实地考察、文件审查、座谈汇报等方式进行,具体由设区市局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2.示范企业评选。由各设区市级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局,下同)组织县级局根据历史监管情况,按照大中型企业优先、“四品一械”生产经营类型相对均衡覆盖的原则初筛确定评选企业范围,由县级局对纳入评选范围的企业按照附件5标准组织开展初评,并由设区市局根据市局掌握情况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每地市应评出100家以上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企业(平潭20家),必要时应扩大评选范围,确保最终数量满足要求。对企业的评定,可采取企业自评、历史监管记录评查或实地考评等方式结合进行,具体由设区市级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考评资料记录应存档备查。
(三)结果公示与上报(11月)
2017年11月10日前,各设区市级局要将复评确认后的信用示范县及示范企业名单在市级局网站进行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按附件6格式盖章正式上报省局,每个信用示范县还需围绕考评内容提交一份信用体系建设经验材料。省局将汇总各地示范创建情况,在省局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发布,并将示范企业名单通过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同步推送至信用福建等网站。
四、其他
(一)各地应细化示范评选程序和要求,并可结合辖区实际提高或创新评选标准,具体示范创建工作方案于2017年4月25日前随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一并上报省局备案。
(二)省局将根据省局业务处室掌握情况和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对各地上报的信用示范企业做最终筛查,确定最终示范企业名单;必要时,还将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对示范县或示范企业进行抽查复核。
(三)示范单位如在评选后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省局将视情况撤销其示范称号。
附件4
2017年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区)考评表
被考评单位: (盖章) 考评单位: (盖章)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自评分 |
考评分 |
组织领导 (30) |
成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信用工作。 |
10 |
|
|
制定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要求、职责分工等。 |
8 |
|
|
|
积极向地方政府领导汇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效和问题,争取当地政府相关政策及经费保障支持。 |
8 |
|
|
|
采取下基层调研或会议等方式,及时了解基层信用工作情况,结合基层实际研究上级政策落地举措。 |
4 |
|
|
|
制度建设 (30) |
建立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应公开的信息100%在规定时限内公开。 |
5 |
|
|
建立实施信用信息归集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地方政府部署向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数据汇集共享平台推送信用数据。 |
5 |
|
|
|
建立信用奖惩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
10 |
|
|
|
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做好黑名单的评定、公示、上报和更新工作。 |
10 |
|
|
|
信用评级 (25) |
按照省局“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管与社会共治平台”系统应用部署,使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风险分级)、案件管理等子系统及时、准确录入和管理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 |
10 |
|
|
辖区监管人员熟练使用“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管与社会共治平台”下的信用评级子系统,实现在日常监管中常态化查询、使用企业信用等级信息。 |
10 |
|
|
|
建立年度信用等级复核公示制度,明确公示渠道和公示程序。 |
5 |
|
|
|
宣传教育 (15) |
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普及宣传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级、信用管理等制度要求和成效,努力营造诚信氛围。 |
5 |
|
|
加大诚实守信和违法失信典型的宣传和曝光力度,积极收集、上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
5 |
|
|
|
开展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诚信教育活动,促进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提升。 |
5 |
|
|
|
经验总结 |
积极总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验,在县级以上媒体刊发经验材料的,每次加5分 |
加分项 |
|
|
工作成效 |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面出台创新举措且成效显著,或工作情况得到地方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加10分 |
加分项 |
|
|
其他 |
辖区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一票否决。 |
否决项 |
|
|
|
|
总得分 |
|
|
备注:1.制度未建立、工作未开展的,单项项目不得分,工作存在不足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2.示范县达标标准为85分,纳入评定范围的县级局应在3个以上,从中择优评选前2名;考核方式和流程由设区市局确定。
3.经济开发区不纳入评定范围。
附件5
2017年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示范企业考评表
被考评单位: (盖章) 考评单位: (盖章)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考评内容 |
企业自评 |
监管部门考评 |
1 |
持有有效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营业执照,且企业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 |
|
(符合/不符合) |
2 |
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专职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人员。 |
|
|
3 |
2015年至今未发生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成立至今未发生重大违法案件。 |
|
|
4 |
2015年至今未发生食品药品监督抽检不合格。 |
|
|
5 |
2015年至今的日常巡查结果均为基本符合以上等级,发现的问题均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
|
|
6 |
积极开展从业人员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工作。 |
|
|
7 |
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法院等其他部门列入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8 |
不存在拒绝接受检查,在许可、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
|
|
考评结论 |
|
(通过/不通过) |
备注:1.示范企业应符合全部8项考评内容要求,有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不符合的,考评结果为不通过。
2.考核方式和流程具体由设区市局确定。
附件6 |
|
|
|
|
||
2017年度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区) 及示范企业名单 |
||||||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时间: |
||||||
示范县(县级局)一 |
|
考评得分 |
|
|||
示范县(县级局)二 |
|
考评得分 |
|
|||
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 |
|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