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主动提出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我局已依法办理了莆田仁心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闽BA5940151)注销手续,现予以公告。请各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该企业不得再以已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并请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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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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